理论教育 言语行为理论及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应用

言语行为理论及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当前语用学研究来看,影响力最大的理论当属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核心可以简述为 “言语可以行事”。不过,一个言语行为过程要有效实现,还需要有诸多条件,有兴趣的学者可以拜读奥斯汀的相关著作,或者其他国内外学者的论著,本书不再详细分析、解释。庭审过程的言语行为也可以参考言语行为理论进行类型划分,这方面可以参考张清的研究成果。

言语行为理论及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应用

从当前语用学研究来看,影响力最大的理论当属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核心可以简述为 “言语可以行事”。言语不仅可以述事,而且可以施为。“实施一个以言述事行为,我们同时也实现了一个以言行事行为。……说出某事经常甚至是通常会对情感、思想、听者或说者或者他人的行为产生某些效果:这可以通过产生上述效果的设计、意图或目的加以实现。……我们把实施此类行为称为实施依言取效行为。”[2]也就是说,一个言语行为过程,就是通过一个言语表达,同时实现了这个行为本身。举例来说,法庭上经常会听到法官在开庭的时候说,“现在开庭”。这句表达既是开庭话语,也是开庭行为本身,也是开庭行为效果的实现。也就是说,一句 “现在开庭”,就把庭审行为开启了,庭审活动就正式开始了,如果没有法官的这句 “现在开庭”,庭审活动的进程就不为庭审参与人所知,也不能实现庭审程序,庭审也就缺乏程序性要求。不过,一个言语行为过程要有效实现,还需要有诸多条件,有兴趣的学者可以拜读奥斯汀的相关著作,或者其他国内外学者的论著,本书不再详细分析、解释。

法官的庭审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言语行为实现庭审行为的。庭审过程的言语行为也可以参考言语行为理论进行类型划分,这方面可以参考张清的研究成果。张清把法官庭审言语行为分为四类:问话类、宣告类/裁决类、行使职权类/指令类、阐述类/表态行为类/表达类。[3]问话类言语行为,主要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均以问话的形式出现,此类行为是法官庭审话语的主体组成部分;宣告类/裁决类言语行为几乎贯穿了整个庭审过程,包括开庭、休庭等;行使职权类/指令类言语行为,在法官庭审过程中主要在提出主张或要求时使用,是程序性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阐述类/表态行为类/表达类言语行为,在法官对当事人话语进行表态时经常使用。

下面以一场案件为例,展示一下各类言语行为,请看语料(2010年7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中心法庭纠纷案):

法官[4] 坐在旁听席的,你们在第一次开庭时候旁听过吗?知道法庭纪律吗?知道哈?(问话类)现在法庭不再重复了(表态类)。现在继续开庭(宣告类),原告×××的身份及代理人情况有变化吗?(问话类)

原告人[5]:没有。

法官被告×××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有变化吗?(问话类)

被告人一[6]:没有。

法官另一被告×××公司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有变化吗?(问话类)

被告人二[7]:没有。

法官 根据本案案情,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变为适用合议庭审判,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行使职权类),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问话类)

原告人:不申请。

法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问话类)

被告人一:不申请回避。

法官另一被告×××是否申请回避?(问话类)

被告人二:不申请。

法官下面进入法庭调查(宣告类),原告方,本案今年×月×日开庭的,你方的陈述和举证是否有变化?(问话类)

…………

法官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宣告类),原告方,你有什么意见?(问话类)

…………

法官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原告方?(问话类)(www.daowen.com)

原告人:没有。

法官被告方?(问话类)

被告人一:没有。

法官 另一被告?(问话类)

被告人二:没有。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宣告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质证意见,可以发表新的质证意见(阐述类),被告方,你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问话类)

原告人:没有,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官被告一,有什么意见?(问话类)

被告人一:我不认同他的证据。

法官另一被告人,什么意见?(问话类)

被告人二:请法庭依法审理。

法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案件能够调解应当进行调解(阐述类),原告方,是否同意调解?(问话类)

原告人:因为我们调解不成,我们才来这儿的。

法官现在同意不同意调解?(问话类)

原告人:请法院依法调解,按照规定。

法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问话类)

被告人一:不同意。

法官由于被告人×××不同意调解,故法庭不再征求另一被告人的意见,当庭调解不再进行(表态类),当事人听候判决,休庭15分钟(宣告类)。

我们看到,虽然法庭上的活动大多以问答形式出现,但是问答过程中也会产生不同的言语行为类型。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将庭审过程看作是“法官问、原被告答”这一种单一的类型,而是应该更加深入下去,将这种类型加以细化,并且找到其他可能情形,丰富法庭语用学的语言表达模式,促进对法庭语言的深刻理解。这则语料中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询问、讯问等以问句形式出现的表达,而且有宣告、表态、阐述等表达,前者主要是针对原被告的信息内容,后者主要针对的是法庭程序性语言表达的用语。问答形式是占主要内容的语言表达形式,而其他表达形式是实现庭审程序的主要方式。对于庭审过程中的询问、讯问等表达方式,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研究,在此不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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