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界对法庭笔录研究非常不足,不但学术著作很少,学术论文也很少。[89]另外,各级各类法庭笔录还没有上网公开的先例,似乎还披着神秘的面纱。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公布过法庭笔录文书格式,但对法庭笔录内容没有具体要求,怎么写、写什么,都显得没有规范性可言。我们可以理解的是,法庭笔录就是对法庭上各位参与者所说的话进行记录,但是法庭言语活动很难被完全记录下来,因为打字速度无论如何也赶不上人们说话的正常速度。而且一次开庭有时候可能持续好几个小时,如果完全记录下来,恐怕得有几万至几十万字,显然只能记录说话的主体内容,“不重要” 的内容以及语气词只得删除了。
国人对法庭笔录的研究力度虽然不足,但是对法庭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却提到不少。例如,潘中奎注意到了法庭笔录中的通病,主要是记录缺乏真实,格式不够规范,也不完全合乎要求等。[90]许兰亭认为,法庭笔录具有非常重要的诉讼意义,因为它是整个法庭活动的记录过程,是判决活动的重要依据,还是二审再审中审查一审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材料,还是固定证据的工具,对于所有法庭活动参与者都具有约束作用。可以说,法庭笔录的重要性怎样强调都不过分。[91]如果删改法庭笔录,就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刘明娜认为,司法言谈笔录文本将客观事实转化成语言存留时,分割了司法视角的阅读人和客观言谈语境的共时性,法律的规制和司法便利功能、记录人员选材和文字表达差异造成了司法言谈笔录中某些语境的缺席,只要真正做到将事实和价值分离,其缺席语境就会自然恢复。[92]显然,法庭笔录本身充满了这样那样的缺陷,这就需要通过这种方式加以完善,比如考虑各种语境的程序性规定,客观记录笔录过程,从而成为鉴别真假笔录的证据。消除法庭笔录人员的主观任意性,完整记录司法过程的内容,然后根据庭审需要选取笔录内容。要充分尊重法律精神,保留司法实况,对于不同观点和意见,要客观记录下来。邓晓静认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庭笔录缺乏有效规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或效力,也没有对如何制作法庭笔录做出任何规定。[93]如果立法出现疏忽,就必然导致实践中出现巨大差异,这就有必要明确并规定如何制作法庭笔录。法律的缺失必然能造成司法过程无法可依,也就是 “无法无天”,留下了法律漏洞,对于司法人员的约束就不存在了,因此对法庭笔录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法庭笔录没有具体法律可依,笔录文书格式也对笔录内容没做详细规定,但是作为法官,并不能因此随意行事,因为法庭笔录的内容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曹敏、潘燕认为,应该明确检察机关对法庭笔录的监督权,因为当前法庭笔录的制作、核对、查阅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检察机关对法庭笔录没有核对、确认和调阅权,对法庭笔录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制,而且一部分法官将法庭笔录看作自己的“私产”,独自 “享用”。[94]他们建议,需要从三个方面对法庭笔录加以规范:一是在 《刑事诉讼法》 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二是要依法公开法庭笔录,三是检察机关加大查处力度,惩处篡改法庭笔录的行为。如果每场法庭笔录能够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就会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这对法官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因为一旦公开了法庭笔录,法官判决的依据就需要经得起考验和批评,选取当事人的争议点以及法律适用都需要接受所有可能感兴趣的人的批评,毕竟是全面公开法庭笔录内容。赵维民认为鉴定人出庭也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因为这对确保法庭笔录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都非常有利。[95]这能充分体现鉴定人在庭审中的参与诉讼地位,更有利于促使鉴定人积极参加庭审活动。(www.daowen.com)
也有学者对法庭笔录的作用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当前《刑事诉讼法》 修改和司法改革之后,法庭笔录的作用显得没有以前重要了,理由是法庭笔录缺乏法律效力,作用有限。[96]判决书改革之后,内容变得翔实,法庭笔录作用减少,而且办案方式改变之后,制作法庭笔录有浪费检察工作资源之虞,简化法庭笔录制作,在实践工作中有行之有效的做法为根据。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显然禁不住考验,毕竟法庭笔录是法庭所发生的一切活动的详细记录,即使判决书内容再详细,也不可能是全部法庭活动的记录,只要有取舍,就有可能存在争议,更有存在不公正的可能性。同样,也有学者对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样的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这对于法庭笔录也同样具有启示意义,值得我们注意。[9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