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庭话语研究:探究司法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庭话语研究:探究司法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语言研究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司法语言研究的范畴。法庭话语研究,由于其研究对象客体本身所具有的机构、权力和意识形态特征,更适合于作为话语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庭话语研究主要关注的对象,是法庭上各位参与者的话语,包括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等各个方面角色在法庭上使用语言的情况。

法庭话语研究:探究司法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庭语言研究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司法语言研究的范畴。法庭活动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证人等,学界关于各类参与者的语言都有相关研究。法官作为法院的代表,在法庭语言研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关于法官语言的研究也就显得非常重要。对法庭言语的研究,余素青一方面运用各种国外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理论,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法庭言语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以揭示法庭言语不同方面的特征;另一方面,试图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对法庭言语的功能和语篇结构、法庭言语的语境制约因素、法庭言语特征、法庭言语角色、法庭论辩的语言策略和言语策略等进行总体的分析研究。[64]本书试图将法庭语言研究分为两大部分,即话语研究和文本研究。所谓话语研究,主要指以言语(口语)方式为载体的语言研究,本书主要关注法庭上法官和当事人的言语表达;所谓文本研究,主要指以书面语为载体的语言研究,本书主要关注法庭笔录和判决书的书面语表达。

法庭语言虽然与日常生活语言及其他专业语言一样有其共同的表现形式,但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其共同形式表现为都是用词句的形式表达,都必须符合语法、逻辑规则,而其特殊形式则是由其本身的法律特性决定的。这种形式集中表现在:法定的专业性,即不可避免地使用法定的专业用语(法言法语);高度的准确性,即使用法律术语的精确、发问语言的精确、使用模糊词语的精确。[65]李棽认为,庭审语言作为一种机构语言,具有严格的机构程序特色,它是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的方式而进行的活动。[66]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同时,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另外,法官庭审语言表达对音调要求平稳,态势语言要得体,也就是要注意规范、准确、明了、庄重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行为法学会近年来有许多成果,其中一部分就是关于司法行为研究的课题,读者可浏览该学会的主页进行查询。2012年12月9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和人民法院报社在北京市中国科技会堂联合主办了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学术界的六十多位专家学者参会,从法官、律师、学者三个角度看审判语言,并对审判语言的性质、范围、规范化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67]

在语言学研究中,也有许多场合使用“话语”来指代“言语”“口语”等术语。当然,“话语”[68]这一概念在不同研究领域具有不同的所指和能指,所以其定义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语言、话语和文本的本质问题,是话语分析研究者在处理话语时需要面对实践问题时面对的这一“话语”,更多指的是机构、权力和意识形态角色等实践问题中的语言实践问题。法庭话语研究,由于其研究对象客体本身所具有的机构、权力和意识形态特征,更适合于作为话语研究的重要内容。

范戴克认为,话语和权力有紧密关系。[69]民主社会中,诸多现代权力是说服性和操作性的,而不是强制性(使用武力)或鼓动性的,如公开使用命令、威胁或者经济制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如何体现自己的司法权力,在弘扬司法民主的同时,怎样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接受庭审过程和结果?范戴克以刑事庭审为例,展示了话语与社会权力之间关系的类型。(表2-1):

表2-1(www.daowen.com)

〔1〕 Van Dijk,"Discourse,Power and Access",Caldas-Coulthard&Coulthard(eds.),Texts and Practices,Routledge,1996,p.89.

沃达克将整个法庭活动分为启动、场景、交际事件、言语行为、主题、风格、记录、听众/范围、结果几种衡量因素,使用这些因素考察法庭活动中的权力表征。我们看到,法庭参与者在不同因素中都有分布,而法官对于诸多因素都有控制权力。他启动庭审,参与到庭审场景;他参与到整个交际事件中,由他分配话轮,控制庭审程序;他可以判决、宣判、命令、要求、询问、确认相关当事人;他可以控制庭审主题;他可以控制庭审风格。所以从上面的类型可以看出,虽然我们通常认为法庭上的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也尽量少地发言,法官的权力处于中等范围,但实际上是整个庭审过程的主宰者,从庭审活动的开启,一直到判决活动的结束,都离不开法官的操控。他们是决定自由、生死的人,所以他们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情形更是如此,所以他们的 “一言一行” 更应该从个人、社会和政治影响力方面加以衡量。

法庭话语研究主要关注的对象,是法庭上各位参与者的话语,包括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等各个方面角色在法庭上使用语言的情况。美国学者沙伊关注了法庭上的合作证人和法庭外的警察的语言使用情况,认为法庭上经常出现代理人和合作证人相互勾结,使用各种语言策略证明嫌疑人有罪。[70]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毛爱特教授出版的 《审判技巧》[71],让我们看到了美国法庭中相关参与者的语言技巧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且让我们看到,很好地运用语言技巧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是多么重要。美国庭审给我们主要的印象是,陪审团进行审判,法官只是一个摆设,只是程序控制者和中立第三人,其实许多案件都是法官直接审判的。毛爱特认为,美国大约有10%~15%的刑事案件、30%~35%的民事案件是由法官直接审判的,法官审判无论是在刑事中还是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在州法院中,都是天天发生的。法官审判和陪审团审判的不同之处在于,从审判程序看,法官审判给予法官实质权力对审判程序加以控制,一些法官可以自由使用该权力,法官更积极地参与到整个审判过程,从提问到质证,直到判决;从处理证据来看,陪审团审判中的法官在审判之前,就对证据的取舍作出决断,而法官审判中的法官会随时考察证据的真实性;从程序规则看,法官审判需要法官在审判结束时给出事实真相和判决结论,有时候还需要写出意见备忘录或记录在案的口头决定。起诉标准使得法官判决可能被颠覆,因为证据认定有时候非常困难,同时法官判决还要受到 “滥用裁决” 标准和 “明显错误” 标准的审查。依照斯蒂加尔研究美国法庭后给出的结论,从权力角度看,关于言说角色分配非常关键的,同时也是案件中最具重要性的当事人来说,却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沉默的角色。作为法律共同体代表的律师和法官,却具有最重要的言说角色,尽管他们所说的一切并不被看作是证据。提供证据的证人,无论是一般证人还是专家证人,在言说角色上是最受限制的角色。[72]这不禁让我们担心,作为公平正义的代表,反而是不公正结果的实施者,法律话语作为机构话语的本质,在此暴露无遗。

廖美珍从言语行为理论和话语分析理论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我国法庭中各位参与者的言语互动,揭示了各主体间的互动机制、结构特征及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目的原则,并在后来发表的诸多论文中都有介绍和拓展。[73]他认为,问答行为是法庭审判的主要方式,法庭问答的结构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问答结构,问答互动中的打断和重叠经常发生,但主要是法官和公诉人经常实施此类行为,问答行为与人的角色、地位、权力密切相关。研究最后表明,我国庭审的语言规范化有待加强。吕万英以机构话语中权力关系为出发点,分析了法庭话语中的权力问题,揭示了法庭话语中存在的权力控制与支配关系,并认为法庭话语的不同参与者之间存在不对称现象,但这都可以归结于权力不平等基础之上的话语表现中。[74]张清认为法庭话语是一种现场即席话语,是动态变化的话语,无论说话者是谁,都受动机与目的驱使。法庭审判充满了冲突和矛盾,无论是合作性会话还是对抗性会话,都具有九大特征。[75]杨锐考察了法庭话语的机构角色,主要研究了辩护人和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在语言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在语言形式上的目的诉求。[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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