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三大要求

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三大要求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文书的起草者由于具有不同法律角色,因而要求写出不同性质的文书。针对这一问题,宁致远提出了提高法律文书质量需要遵循的三大要求,分别是逐步提高法律文书的美学价值、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维权功能、继续弘扬法律文书的教化作用。再者,法律实施的主要终极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具有弘扬教化作用,这都是法律文书应该充分利用的。

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三大要求

法律文书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公证、仲裁等国家设定法律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实务中按照法定程序,就具体案件或法律实务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55]法律文书研究主要关注的对象是起诉书、答辩书、证人证言及判决书等书面材料,这些文书由不同参与者起草,从而涉及不同法律角色,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成为重要的书面材料。法律文书包括不同类型和版本,也相应地具有各自的特点,从语言学角度看,就要求文书表达的方式和内容都有所不同。不同文书的起草者由于具有不同法律角色,因而要求写出不同性质的文书。但是整体来说,对于法律文书的语言还是有特殊要求的。比如,法律文书的用词要准确、明晰,句子结构严谨,语气庄重,文本结构有相对固定的套式等。刘红婴关注了执法和司法中的语言误区,包括语体混杂、语言污染、语言歧视、赘语冗词等内容。[56]

法律文书的质量对于司法过程非常重要,因此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就成了司法工作者的重要任务。针对这一问题,宁致远提出了提高法律文书质量需要遵循的三大要求,分别是逐步提高法律文书的美学价值、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维权功能、继续弘扬法律文书的教化作用。[57]他认为,许多人把法律文书看成是格式固定的公务文书,结果使得法律文书形成了一种死板僵化、缺乏个性的文字手段,这是文风出了问题。再者,法律实施的主要终极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具有弘扬教化作用,这都是法律文书应该充分利用的。董金凤认为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用词陈旧、个人感情色彩浓厚、表意肤浅、套语过多等弊病,所以应该加以改进,着力适应时代变化,多使用普通话,尊重当事人人格,并且精心选择词语等。[58]蒋信伟关注了法律文书中的歧义问题。[59]董王超关注了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之间的重要关系,目前,裁判文书中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制作裁判文书。[60](www.daowen.com)

对于判决书研究,有刘愫贞出版的 《判词语体论》。该书以历时角度,以语体风格为基础,向学界展示了我国历代判词语言和语体史,并认为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判词的初创时期,汉代是其过渡时期,唐宋时期是其发展时期,而明清时期是古代判词的成熟时期。[61]该著作可以说是我国诉讼文化研究的重要著作之一,也为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汪世荣考察了中国历代判词、判例,是研究判词文本的重要著作。[62]随着时代的变化,“法言法语” 也经历了变迁,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判决书,都是给老百姓看的,这就存在 “法言法语” 和百姓的日常语言之间相互沟通问题。虽然判决书的语言有诸多讲究,但是从维护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以通俗易懂为好。[63]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是衡量司法者文书写作水平的重要方面,写出的文书既有规范性的特点,也有通俗性的特点,既庄重、文明又清晰、易懂,这可能是优秀的法律文本的衡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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