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鉴定学研究近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相关鉴定机构和研究所纷纷建立并获得了大力发展。文书鉴定学就是司法鉴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笔迹学、文件检验学、声像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42]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和立法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是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以及如何规制司法鉴定等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学者非常关注的问题。[43]
法庭上的文书鉴定主要考察的是字词证据,字词证据研究主要包括笔迹学和可疑文本鉴定。在相关案件中,相关当事人会留下文字材料,可能是受害人的笔迹,也可能是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笔迹,这些都为侦破和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另外,对于文本鉴定,也涉及语言学的诸多领域,包括词汇学、句法学乃至语义学和语用学,都可能对于鉴定文本具有重要意义。要准确鉴定文字,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辨析文字检验中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辨析符合点,首先要看文字特征和书写规律特点的一致性,以及语文水平的相似性、书法水平的相近性,以及形体结构书法的相似性等方面因素。辨析差异点,主要看不同人的书写规律特点的差异性,可以包括语文水平差异、书法水平特征差异、非规范性的特殊笔顺以及笔迹特征等差异因素。[44](www.daowen.com)
另外,孙金阳运用中医问诊的 “望、闻、问、切” 四诊方式,与笔迹鉴定中的鉴定人员多方面沟通,及时进行鉴定和分析,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45]杜志淳、宋远升考察了笔迹鉴定证据的理论基础,包括同一认定原理、系统论原理、巴普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理论,还分别介绍了美、德等国关于笔迹鉴定证据适用及冲突考察,最后指出了笔迹鉴定证据的中国现实途径,分别包括:采取笔迹鉴定证据不必获得被鉴定人的同意,但应保障其相应的权利;笔迹鉴定证据应当接受交叉询问;确立笔迹鉴定证据补强规则。[46]何家弘教授[47]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出版的 “法道纪实系列著作” 可以说是证据法学的重要著作,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关注了 “证据”,而且关心了 “良心”,问题是法庭上主要讲 “证据”,不太讲 “良心”。另外,对于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何家弘也从字词证据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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