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言语,也可以被称为口语,经常是指口头形式的语言表达,不同于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语言。在法律语境中,所有参与者都不可避免地使用言语来与对方进行交往,通过言语互动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和意图。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看,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都是言语互动的主体,因此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甚至是被授权制定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的部门,都是事实上的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司法者,而警察是直接的执法者。
言语和书面语之间的划分是从语言的存在方式上说的,而言语和书面语研究有时候很难彼此割裂开来,因为很多时候言语研究也要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同样的是,书面语研究也常常离不开口语作为其基础。但是,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都统称为语言。这似乎不同于当前非常流行的表达方式——“话语”。关于 “话语” 这一概念,在当前学术界具有广泛的应用,从抽象的哲学层面到具体的自然和社会科学,都将此概念作为重要概念加以使用。从语言学角度看,“话语” 概念既包括口语形式的语言,也包括书面语形式的语言,更有学者将此概念放入了批评语言学的范畴,直接将此概念的使用推广到整个社会科学界,甚至是整个科学界。本书试图将 “话语” 概念限制在社会语言学的范畴内,更多地关注人的语言使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以语言为媒介的人际关系看作是话语的主要内容加以对待。也就是说,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38]用费拉拉的话说:“话语语用学研究的是言说的文本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如何彼此产生联系、如何和适切性产生联系、如何和文本整体连贯产生联系。它研究的是言语行为的整体序列彼此产生联系的方式,如何能看出是否适切的方式,如何在文本结构的更高期望基础上加以评价,以及它们作为连贯的微文本,如何对更大文本的整体连贯做出贡献。”[39]
朱涛在评价梅丽的 《诉讼的话语》 时认为,诉讼过程就是一种法律实践的话语竞争。[40]近半个世纪以来,法院法律运作的研究出现了两大转向:一是从以规范分析为中心转向以实践分析为中心,一是以实践分析为中心转向为以话语分析为中心。当前,我国司法研究的成果形式,规范、实践和话语分析精彩纷呈,共同构成了本领域的诉讼话语。毕竟,“话语” 一词在整个学术界的广泛使用,使得司法研究的内容和领域都得以扩大、深入。我们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司法研究领域已经和所有其他学科都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www.daowen.com)
在国内法律语言学界,学者们多是将话语分析看作是以言语或口语形式表达出来的语言形式加以对待,[41]这有时候造成了话语、口语和言语混同使用,也为我们法律语言学研究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课题。比如说,廖美珍的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吕万英的 《法庭话语权力研究》、余素青的 《法庭言语研究》、张清的 《法官庭审话语的实证研究》 的研究对象,都是以口语形式存在的语言研究,称呼虽然不同,但是研究内容和本质没有太大差异。相对于语音识别和证人证言的语用学研究现状,关于法庭言语互动的研究比较丰富,也取得了很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下面,笔者将考察国内有关书面语研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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