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人证言要获得证明力,需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别,同时,对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自明的事实。到了唐宋时期,证人证言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具体,并在明清时期得到详细规定。另外,证人证言必须接受公诉人、原被告各方讯问质证,但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搜集。因此,法官有义务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加以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要获得证明力,需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别,同时,对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自明的事实。我国古代法律就对证人证言有许多规范,并且构成审判和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西周时期,审判活动中就存在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秦代特别注意收集证人证言,汉代由于 “亲亲相隐” 思想的影响,亲属之间不得告发和作证,并可对证人实施逮捕和拷问。到了唐宋时期,证人证言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具体,并在明清时期得到详细规定。[33]
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有时候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证人,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证人应该了解案件事实,具有正常行为能力。这说明,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另外,证人证言必须接受公诉人、原被告各方讯问质证,但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搜集。也就是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欺骗、利诱等手段搜集证据。那么怎样才算满足上述证人证言的条件呢?有学者认为,证人在何种程度上了解案件事实,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另外,在讯问质证过程中,证人也可能受某些主客观条件限制,作出内容错误或者与事实有一定出入的证言。因此,法官有义务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加以审查判断。[34]也有学者认为,对什么人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言的判断三个方面都应该加以研究。[35]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就要明确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概念,审查证人是否具有陈述真情的能力,是否愿意陈述真情以及对其真实性的判断。[36]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37](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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