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探讨言语研究在法庭诉讼中的应用及重要性

深入探讨言语研究在法庭诉讼中的应用及重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测谎仪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就是这一研究领域得到重视的一大证据。言语研究在法庭语用学研究中,主要落脚在法庭诉讼过程之中。“所谓重复言词证据,包括初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涉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又在合法的询问或询问程序下,同一证明主体再次作出的若干份相同或相似的供述、证言和陈述。”

深入探讨言语研究在法庭诉讼中的应用及重要性

法律言语研究是法律语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核心。[19]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通过人的语音和语气变化来猜测人的态度和观点,这就是 “听话听音,打鼓听声”。人在情绪平稳的时候,说话的语音语气也通常是平稳的;人在情绪波动的时候,说话的语音、语气也通常是上下波动的。这种语音语气的变化在法学研究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据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研究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语音语气,通过此种研究来证明说话人所说内容的真假,以及事件的严重程度。测谎仪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就是这一研究领域得到重视的一大证据。因此,语音证据学也就成了法律语言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律言语研究并没有仅仅局限于语音语气的层面之上,也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表达层面,当前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已经拓展到了话语层面,研究更多的是在言谈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这就必然包括了言语本身以及对整个相关语境的研究,而后者似乎是一个非常具有前途却也显得漫无边际的领域。许多学者也从各自学科角度出发,对语境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并立足于自身的学科内容,对自己所属机构的话语进行研究,这就丰富了话语研究的内容,同样也促进了法律话语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言语研究在法庭语用学研究中,主要落脚在法庭诉讼过程之中。无论国内外,关于言语证据的研究都成了法庭语用学的重要内容。在诉讼过程中,语言证据的使用对于整个案件审理非常具有决定性作用,证据种类也有不同区分,而且在不同国家的情形也不尽相同。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证据被分为7种,除了物证之外,都是语言证据。[20]这说明,语言研究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语言证据可以是口头形式的证据,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证据,笔者先分析一下口头形式的证据研究现状。

国内方面,陈碧、蒋熙辉将言词证据分为三类,分别是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并探讨了各自认证的规则和办法,要求法官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21]兰跃军通过考察《德国刑事诉讼法》 的言词证据禁止法则,建议我国在构建言词证据禁止法则时,要注意处理多方面的问题。[22]刘蔚铭比较认可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并认为语言-程序-证据三分模式可以说明当前研究的大体框架[23]所谓 “语言”,指的就是 “法律文本语言”;所谓 “程序” 就是 “法律程序语言”;所谓 “证据”,就是 “语言证据的提供”。在比较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原则的基础上,宋英辉、李哲建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在修改时,需要考虑贯彻上述几项原则,以保证公正审判的进行。[24]在民事判决中,经常存在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李浩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总结出7条有关证据适用情况的探讨和分析。[25]田文昌、邹佳铭探讨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若干问题.他们认为,重复言词证据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所谓重复言词证据,包括初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涉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又在合法的询问或询问程序下,同一证明主体再次作出的若干份相同或相似的供述、证言和陈述。”[26]要从程序上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就需要将非法证据排除定位为独立的审前程序,要考查控方对庭前言词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公诉人不得审前核实辩方证据,并且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www.daowen.com)

另外,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证据两大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不能相互契合的问题,那么选择哪种好呢?还是另辟蹊径?李峰认为,前者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而后者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两者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我国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27]纪格非从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再思考出发,认为当前我国学界对此的划分标准和概念表述过于简单化,因此不利于研究的深入。[28]这也提醒我们,法律语言学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下面,笔者将从语音识别、证人证言和言语互动三个方面出发,介绍当前国内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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