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发展与优化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发展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勰《文心雕龙·征圣第二》当前国际法律语言学的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研究内容多样化、跨学科的性质和趋势。但是从整体上说,很难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能够说话和读写的人群还是占据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语言学以及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仍然是口语和书面语研究两大维度。对于证人语言和律师语言研究,沙伊给出了11种可能让嫌疑人陷入被动的语言策略。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发展与优化

夫鉴周日月,妙极机神;文成规矩,思合符契;或简言以达旨,或博文以该情,或明理以立体,或隐义以藏用。

——刘勰《文心雕龙·征圣第二》

当前国际法律语言学的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研究内容多样化、跨学科的性质和趋势。但是,法律语言学无论怎样发展,都无法超越人类语言的两大表达方式:口语和书面语。[1]当然,随着语言研究的发展,所谓哑语、身势语等语言的诸种类型和变体也纳入了人们研究的视野。但是从整体上说,很难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能够说话和读写的人群还是占据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语言学以及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仍然是口语和书面语研究两大维度。言语研究从语言学角度看,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语音和言词。我们知道,人类使用言语表达思想感情,更大程度上是通过语音和言词的变化体现出来,而这种变化的背后就是人与人之间情感、态度,甚至是地位和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人际关系的确立和体现,虽然表面上看是社会身份和地位的确立和体现,实质上却可以通过语言手段显现出来。“说的比唱的好听” 有时候是对人的一种讽刺,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语言的语音和言词在其中产生了很大作用。对于书面语来说,虽然它是人类语言的文字记录,但是已经超越了单纯语言学角度的书面语,更是人际关系确立的证据,也是社会中各种关系和地位的证据。“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书面语有时候要比口语具有更大的优势,它不仅具有持久性,而且具有稳定性,更说明了语言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

从语言分为口语和书面语的角度出发,我们将法律语言研究分为法律言语研究和书面语研究,也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双语研究,但是由于后者不属于主流研究内容,故笔者不再另行论述。对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如立法、司法和执法语言三种类型说,亦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当事人、律师和证人语言类型说,也可以是法律文本、文书、证据语言类型说等。不同的研究类型和对象,会产生不同的研究成果,也产生了不同的研究领域。我们可以从口语研究入手,也可以从书面语研究入手,我们可以从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或者执法语言入手,也可以从法官语言、检察官、警察、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的语言入手,这些都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角度和内容,共同构成了法律语言学这一学科内容。

我们先梳理一下国外法律语言学尤其是英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和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法律话语诸类型等。对于法律和语言之间如何产生联系的问题,古德里奇的《法律话语》 一书,利用社会语言学、话语分析和批评符号学所发展出来的语言学方法论,发展了法律和作为语言及其实践的法律文本的交叉研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2]他认为,法律语言是社会和历史生成论的主要指示器,也是法律文本作为社会规制工具的动力所在。对于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本身,奥巴尔和康利关注了美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意识形态不和谐现象,他们认为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本质和目的一个信仰体系,这些信仰引导法律语境中的人们构建意义。[3]奥巴尔和康利通过语言证据探讨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和分布状态,结果发现,法律外行和内行在塑造权力和主宰关系时具有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不和谐的声音。作为外行的当事人希望法官能够和他配合,利用日常讲故事的方式共同完成陈述,但是法律制度中的法官却常常依照法律程序保持漠然,只是告诉当事人何时开始和结束陈述、法庭需要什么样的陈述等。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感到不适,甚至是恼怒。对于法律文本研究,斯蒂加关注了美国移民的文本壁垒,梯尔斯玛关注了产品警示法中的语言问题。[4]沙恩利用语言学的模糊理论研究了法律文本误读问题,利用隐喻理论分析了法律拟制问题。[5](www.daowen.com)

对于司法语言,列维等学者研究了司法进程中的语言,[6]索兰和梯尔斯玛关注了刑事审判中的语言,[7]沙恩利用言语行为理论研究了法律中的传闻证据问题和定制合同问题,[8]特里尔考察了法官和陪审团成员的语言特征,重点关注了司法过程中的先前审查、指令、判决书等内容。[9]麦纳德通过分析辩诉交易话语,考察了法庭正义问题。[10]他采集了美国加州一城市法院共52场审前和纠纷解决会议的录音,案件涉及盗窃、酒驾、打架、闲逛及其他轻微犯罪,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个人描述法。他认为,有必要将被告人的特征看作是案件中的选择性和语境性因素,要更多地调查业内人员的常识推理,以便廓清被告人特征影响结果的方式。另外,虽然我们通过形式合理性标准评估被告人是否得到平等对待,但是必须要确立评估实体进程的不同标准。在刑事审判进程中,诸种活动要依靠进一步了解话语的组织形式,从而更好地完成审判。莫茨通过研究美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书,发现了法律秩序建构中的共识和异议。[11]她认为,这是利用法律语言的权威解决社会冲突的决定性方式,法律意见书中出现的多数意见书、附带意见和异议意见扮演的就是社会冲突的符号表征。警察语言也备受法律语言学家关注,法律语言学家得出的结论似乎是警察经常“违法”。警察的讯问、会见当事人或嫌疑人、伪装欺骗、操纵录音带等活动都带有明显的非法倾向。[12]古萨德认为,录音的准确性对于被告人来说具有极端重要性,所以法庭上应该出示的是完整的录音,但是实际上很多时候警察已经对录音做过处理。[13]同时,对嫌疑人的讯问也通常是两个警察进行,其中一个展开讯问,另一个做记录,讯问结束后,嫌疑人被要求通读记录内容,然后需要确认是否有误,并且要签字画押,甚至有时候嫌疑人拒绝签字画押,也可能被呈给法庭。另一方面,对录音进行笔录的过程也可能丢掉甚至歪曲内容,最终可能导致嫌疑人的灾难性后果。

对于证人语言和律师语言研究,沙伊给出了11种可能让嫌疑人陷入被动的语言策略。[14]科特里尔分析了 “辛普森案” 中的互文性,伊迪斯土著年轻人在法庭上获得的默认,索兰关注了克林顿性丑闻,莫科齐关注了ADR中文化特殊性所造成的误解。[15]德里让我们关注法庭话语的多方接受者所引起的复杂局面和得以理解的方式,尤其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双方的辩护律师如何顺水推舟,削弱甚至破坏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16]

法庭语言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有时候它可能直接涉及人的自由的丧失,或者是更加恶劣的情形。沙伊说道:“不幸的是,也总存在着若干方式,人们使用语言创造一种印象,这就是我们的言语意义其实不是我们想要表达的意义。……但是一旦这种误导性印象导致了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似乎是说过某事,或者同意他们本不同意的事物,这种误导性印象就可能变成非常严重的问题——丧失自由——或者更糟。”[17]可以这样说,无论是谁,如果和法庭活动打上了交道,就应该谨慎使用语言。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他所说的一切都直接决定着法官给出的判决结果,有时是坐牢,最不幸的是丧命。法庭之外的司法语篇也有很多学者关注。例如,马丁从功能语言学角度出发,考察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恢复性司法语篇。[18]在青少年犯罪司法调解方面,社区调解协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修复加害方和受害方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加害人早日回归社会做出了贡献。

总之,国外法律语言学虽然发展得比我国早一些,但是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前传统的法律语言学看,多关注的是法律文本和文书的语言问题,尤其是像具体法条、起诉书和判决书等重要载体语言表达中出现的表达问题。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理念深入国人心中,对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问题更愿意诉诸法律,因而法律语言研究的涉及范围就变得更加广阔了。从语言学角度出发,语用学和话语分析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也极大地推进了法律语言学研究,其范围也从以书面语研究为主拓展为口语书面语并重。更重要的是,话语研究也超越了传统语言学的范畴,将单纯的语言学和其他学科结合了起来,学科的交叉性更加明显,新兴学科也不断产生出来。下面笔者将从言语、书面语两大角度出发,介绍法庭语言研究的有关文献、研究内容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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