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法官作为司法主体,考察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使用语言的现状,关注法庭活动中使用语言的情况,结合法理学和司法制度等相关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官语言使用的规范化研究框架。法庭语用学作为法律语言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语用学及相关理论,研究法庭活动中各位参与者的言语行为,从语用学角度认识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并从语用学角度来认识司法行为及本质。法庭活动基本是围绕当事人展开的活动,整个过程都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法官作为法庭行为活动的主持人,不但要实现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最终要给出司法制度下对当事人最大程度的公平和正义,他们做出的判决和调解都具有法定的效力。判决和调解行为的实现,自然要关涉法官庭审和调解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口头和书面语言实现的,具体表现就是口语和书面语的载体,包括庭审语言、笔录和调判书等方面的语言材料。
狭义上的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基本包括语义分析、语音分析、语法分析、话题分析、言语事件分析和对比分析等,这些分析方法都具有开放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30]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论,是当前中西方具有代表性的语用学和话语分析理论,通过分析法官庭审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包括口语和书面语,展示法官如何通过语言活动完成庭审过程,如何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何在语言层面上解释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从而构建我国法庭语用学理论体系的初步框架,为完善我国法律语言学理论甚至是司法制度做出一定贡献。在我国当前学术界,关于法官公正司法的研究成果很多,也有很多专门研究法官司法过程的语言使用问题的成果,笔者试图在学界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勾勒出法庭语用学理论体系的框架,在实证基础上梳理现有理论和实践,并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公正、高效、权威的解释,将法庭语用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结合起来,发展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司法语言规范。
本书所采集的语料,包括法官在庭审和调解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法庭笔录、刑事和民事判决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下同),其中采集到15场庭审录音、36场法庭笔录,以及48份判决书。庭审录音是笔者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中心法庭亲自采集的,可以说是第一手材料,虽然量不大,但是分量不轻,因为它是没有经过任何修饰和改动的“产品”。法庭笔录是笔者在中国法院网下载的,此网从2003年起陆续上传了全国部分省份的庭审直播内容。但是笔者发现,虽然网上称是庭审直播,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对庭审现场内容的文字记录,因此更像是法庭笔录。这些庭审直播据说是视频方式,也就是说能够直接点击观看。但是笔者发现,该网提供的地方网链接很多都打不开,即使成功链接了地方网,这些网页上所显示的庭审直播也打不开,这可能是网络原因,也可能是法院原因,具体原因不详,笔者也没有确证。总之,这些文本内容还是能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看到当前我国庭审的现状,也为司法实务研究提供了帮助。另外,民事判决书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主页上下载的,笔者也是随机下载,没做详细分类和选择。笔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主页上传的判决书绝大多数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判决书,其他方面的判决书很少。这虽然有些许遗憾,毕竟也是个良好的开端。在法庭语用学建构方面,通过结合语用学相关理论和我国司法制度的三大要求,从语言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角度入手,确立能够衡量法官司法公正程度的各项内容,并从语用学角度看待这些内容要求。
综上所述,法律语言学研究日益得到学界的重视,尤其是以实证研究为方法的研究进路,对于深刻认识当前我国司法现状、增进司法公正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书依照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结合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活动,试图从以法官为司法主体的语言使用为对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庭语用学理论体系,为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做出一点贡献。
[1] 近年来,有关庭审制度方面的著作有: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宋纯新:《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运行程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顾永忠:《中国式对抗制庭审方式的理论与探索》,人民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刘计划:《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何家弘:《谁的审判谁的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有关庭审实务方面的著作有:沈志先:《驾驭庭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刘淑莲:《庭审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丁寿兴:《庭审中的审判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张晓秦:《庭审要点与技巧》,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上述著作只是笔者列举的很少一部分代表性著作,有兴趣的作者,可以参阅更多读者,敬请谅解。
[2] 胡明扬:“语言规范化的重大社会意义”,载 《新闻战线》 1980年第8期。
[3] 法律语言学专著包括:余致纯认为:“法律语言就其本质说是一种专业语言,一种职业语言,它是法律的载体,并使法律专业赖以存在、发展和丰富,成为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等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语言。” 潘庆云认为:“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换言之,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 杜金榜认为:“作为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应该有效地表达法律所保罗的一切因素和构成成分以及相关细节;法律语言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它对社会关系的表达明确、外显、集中,有时又十分强调甚至强制。” 孙懿华将法律语言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 刘红婴将法律语言看作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通俗地讲,就是撰制、操作和研究法律时所使用的语言。马晓燕、史灿方认为:“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明晰的看法,对于法律语言的认识主要包括语言内部要素论、‘语言要素+写作要素’论、语言变异论、语言行为论、‘口语+书面语+双语’ 论、‘语言和法律相互关系’论,并把法律语言学定义为一门研究法律语言事实和法律语言行为、探索法律语言特点、总结法律语言规律的应用语言学分支学科,换言之,就是在法律语境下,用语言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科学地描写和解释种种法律语言现象,探究语言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的一门边缘性的应用学科。” 宋北平将法律语言概念表述为:“法律语言是表达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 相关论文包括:彭京宜:“法律语言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 《广西社会科学》 2000年第6期。本书的贡献在于当前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不仅有了理论框架和基本定位,而且即将成为语言学科的 “领先学科”。王洁:“法律语言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载周庆生等编:《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整体上梳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主要包括二十多部著作和二百多篇论文。宋北平:“对我国‘法律语言’ 概念的反思”,载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该文从法律语言存在模式的角度进行了反思,主要包括边缘学科式、用之于法律式、法律载体式、社团分支式、功能变体式、语言应用式、表意系统式、专业术语式、社会方言式以及广义狭义式。从20世纪起,以法律语言学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出版了很多,在此不再赘述。
[4] 相关成果参见陈炯:“论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04年第1期。
[5] 相关成果参见刘春园:“刑法典总则语言规范化的思考”,载 《法学论丛》2011年第3期。
[6] 相关成果参见刘大生:“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载 《人大研究》 2000年第11期;刘大生:“中国当前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析”,载 《法学》 2001年第1期;娄开阳、陆俭明:“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载 《修辞学习》 2009年第2期;赵微:“立法语言情态表达式及其规范化”,载 《修辞学习》 2009年第2期;邹玉华:“立法语言规范化的语言哲学思考”,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
[7] 相关成果参见胡志清:“司法语言学及司法语言学家的四大专家领域”,载 《当代语言学》 2002年第2期。
[8] 相关成果参见吴润平:“关于询问与讯问笔录的规范化制作问题”,载《辽宁警专学报》 2004年第2期;刘永红:“警察执法中的权利告知语言检视”,载《公安研究》 2010年第11期;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语言规范”,载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论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2期。
[9] 吴伟平:“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载 《国外语言学》 1994年第2期;吴伟平:“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形成、现状和分类”,载周庆生等编:《语言和法律研究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 李振宇:“我国法律语言学术组织概览”,载 《边缘法学论坛》 2008年第2期。
[11] 宋北平:“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 《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
[12] Stygall,Trial Language,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1994,pp.8~29.
[13] 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8页。
[14] 陈炯、钱长源:“中国法律语言发展和演变述论”,载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www.daowen.com)
[15] 余致纯:《法律语言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11页。
[16] 李振宇认为,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分为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和国外法律语言研究,前者是我国法律语言学的主体,后者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前者被划分为特质研究、本体研究和扩展研究,后者则被划分为法律语言研究和法律语言翻译。详细划分可见其专著 《法律语言学史》。杜金榜在其 《法律语言学》 一书中,把法律语言研究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以及其他法律语言四类,而且也可以分为理论探讨、本体研究、使用研究以及成果应用四类,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语言学分类。潘庆云的 《中国法律语言鉴衡》 则纵览法律语言学,从法律语言认知回眸入手,将当代中国的法律语言学分为语体风格研究,交际机制与技巧研究,立法语言研究,法律文书研究,刑事侦查与法律语言识别研究,讯问和查证语言研究,法律演讲论辩研究以及调解、谈判和法律咨询语言研究几大类,并且将法律语言与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具有深刻的理论指导意义。
[17] 李宇明:“语言与法律:建立中国的法律语言学”,载周庆生等编:《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 这方面的成果参见何俊芳:“关于语言法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载周庆生等编:《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 这方面的语料库单位包括:宋北平主持的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廖美珍主持的华中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判决书语料库;杜金榜主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所;刘蔚铭主持的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所等。
[20] 许章润:“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载 《法学》 2010年第11期。他认为,现代中国法言法语的历史源头,是自秦汉以降,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表意系统。而从1895年以来,尤其是1903年清末变法以后,整个传统法律体系固有的表意系统及帝制中国的法言法语惨遭斩断,几乎悉遭抛弃。一百多年来,西方的法言法语系统进入我国,并产生了水土不服的现象。三类法律语词分别是所谓的事实性语词或者描述性语词、规范性语词、意义性语词,上述三类语词的成因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约定俗成、学者设定、外来移植。其后果就是,通过语词描述事实,状述生活世界,从而构成规范世界的一般流程,却导致规范本身根本就是一纸空文,造成法律的合法性不足的严重后果。进而导致规范的功效、用度一时间难以兑现,并成为常态。迄而至今,汉语法学中的许多意义缺乏对应性语汇,也就是尚有待发育成熟的意义来对应法言法语。另外,我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范也存在巨大差异,这也是我们中华伟大复兴的重要障碍。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语文教育和法律共同体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21] 旁继贤:“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载 《外国语》 1996年第5期。
[22] 彭京宜:“法律语用学断想”,载 《海南师院学报》 1996年第1期。
[23] Mellinkoff,The Language of th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63.
[24] Tiersma,Legal Language,Chicago,1999.
[25] [德] 科尼夫卡:《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程乐、吕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6] Mellinkoff,The Language of th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63,pp.34~36.
[27] Mattila,Comparative Legal Linguistics,translated by Christopher Goddard,Ash-gate,2006,pp.125~137,159~172,187~198.
[28] 信春鹰:“法律效力和法律的实效”,载 《中国人大》 1999年第1期。
[29] 信春鹰:“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 《人民日报》2009年3月12日。
[30] 吴伟平:“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载 《当代语言学》 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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