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本课程定义
“校本”按说文解字来理解,就是“以学校为本”“以学校为基础”。可具体来说,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为了学校,即解决学校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二是在学校中,即通过教师共同分析,形成方案并在学校中加以有效实施;三是基于学校,即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校本课程不仅是“为了学校”“在学校中”“基于学校”,更应该利用校外资源来解决本校当下学生的发展问题。
随着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我国推行,校本课程已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但我国学者对于校本课程这一概念持有不同的观点。袁迎春指出:“校本课程又称学校本位课程,是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师编制、实施和评价的课程。”陈玉昆指出:“校本课程,顾名思义,就是以学校为课程编制主体,自主开发与实施的一种课程,是相对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一种课程。”崔允廓指出:“校本课程是指在具体实施国家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化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
由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因为研究者各自的知识水平、观点立场、思考方式角度存在差异,所以对校本课程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界定,但也存在一些共性。通过对这些共性进行分析,总结出:校本课程是指教师在权衡中央和地方课程的优、缺点后,针对本校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掘和利用当地优秀的教育资源进行开发设计,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提供可供学生选择的学校课程,为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提供必要的补充。
(二)校本课程开发定义
“校本课程开发”的概念最早是由吕菲马克和麦克米伦等人在1973年7月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教育研究革新中心”在爱尔兰阿尔斯特大学举办的一场校本课程开发的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菲吕马克认为,“校本课程开发意指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教师、行政人员、家长和学生,为改善学校的教育品质所计划指导的各种活动。”麦克米伦指出:“校本课程开发是以学校为基地的课程开发工作,该课程开发工作大部分依赖学校教职员工及学校的现有资源。”
这一概念传入我国后,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www.daowen.com)
黄政杰指出:“校本课程开发是以学校为中心,以社会为背景,通过中央、地方与学校三者权力责任的再分配,赋予学校教育人员权责,由学校教育人员结合校内外资源与人力,主动进行学校课程的计划、实施与评价。”
关于校本课程开发的一般理解是,“学校根据本校的教育哲学,通过与外部力量的合作,采用选择、改编、新编教学材料或设计教学活动的方式,在校内实施与建立内部评价机制的各种专业活动。”
华东师范大学的吴刚平对“校本课程开发”的理解更为细腻一些:一方面,“校本课程开发”可阐述为“校本课程的开发”,即学校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相关课程的开发,开发出来的成果叫“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对应;另一方面,“校本课程开发”可以深化理解为“校本的课程开发”,即在学校范围内开设的所有学科课程都由学校或部分归学校自行研发,学校依据自身的教学实际和学生情况,把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进行了改造优化,以适应本校发展,特别是课程内容、教学进度、单元先后顺序、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等由学校自主完成。从第二层含义来看,“校本的课程开发”不仅包括校本课程的开发,还包括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学校自身内化的实践过程。但是,就目前各地区各学校的发展水平来看,能够实施“校本的课程开发”的学校少之又少,大多数学校只能进行“校本课程的开发”。
总体来看,“校本课程开发”和“校本课程”一个是过程,一个是成果。“校本课程开发”是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而“校本课程”是“校本课程开发”这一过程实施下最后展现的成果。
(三)道德与法治校本课程开发定义
随着校本课程开发的热潮在全国掀起,在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领域内也掀起了校本课程开发的浪潮。根据前面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可以将道德与法治校本课程理解为,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制定的教材为中心,以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或道德与法治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或道德与法治教师与相应的研究团体合作为开发校本课程的队伍,结合对学校内部环境和周边课程资源进行的充分开发与利用,为实现道德与法治教师专业发展和提升学生政治素养,采用选、改、编等方式,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地开发现有道德与法治教材或设计符合学校办学理念的各种校本教研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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