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证券化产品呈现批量模式化发展之势
批量模式化ABS业务的基本模式为:对于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资产,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原始权益人代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批量化形成债权资产并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退出。典型案例为“民生银行安驰1~10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0亿元,为全国首例可批量交易的模式化、标准化证券化产品。本项目在后续发行中,基本上可以做到在1周内完成资产的组织和证券的销售、发行,可以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不确定多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涵盖了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确认付款的应收账款、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3种类型。
批量模式化交易将成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下一步重要发展趋势,有利于形成规模化、可复制的大类基础资产类型。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管理人(承销商)可以与商业银行加大合作力度,将银行体系比较优质的大类基础资产(如表内消费贷款、信托受益权,表外应收账款、票据、保理债权等)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盘活,开拓“交易银行”轻资产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银行”模式也可以得到推广应用,这种模式是指将互联网大数据与资产证券化有机结合的创新借贷模式,即母公司以数据驱动,下设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出售ABS提高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并且持续获得利差。
从国外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动态资产池、动态产品结构已成为重要特征。中国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目前呈现出静态资产池、单一维度产品结构、主动管理不是太强的特点,因此,一方面难以满足原始权益人或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在被动管理情况下很难成为规模化大类基础资产。动态资产池、动态产品结构将成为中国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下一步重要创新方向。
动态资产池是指循环资产或循环结构。“循环资产”是指进入资产池的资产是循环的资产(即允许借款人循环使用贷款额度,在额度内多次偿还贷款和重新提款的债务,典型例子如信用卡、浮动抵押等);“循环结构”是指资产证券化的架构方式是循环的方式(即允许将新资产持续地出售给SPV),循环结构可用于循环资产和非循环资产的证券化。
动态产品结构是指开放期设置、主信托结构等。开放期设置是指在产品存续期间设置一些开放时点,对基础资产和投资者的退出与加入进行动态化管理;主信托结构是指产品发行时只设置一个信托,之下可以支持不同批次、不同性质的证券,投资人/受益人随着证券的发行是分批次加进去的,能够提高发行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
3.非银机构投资者参与深度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化研究组发布的《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截至2015年末,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银行类投资者持有其中58.49%的份额,非银金融机构投资者持有41.44%,非金融机构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0.07%。非银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在逐步提高,这是一个可喜现象。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的增持不仅仅是由于市场上高收益产品的短缺,更是ABS产品愈来愈受到投资者青睐的表现。但另一方面,在基金类投资者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占近44%的比例,当前银行理财尚未打破刚兑,若发生信用事件难免会由银行进行兜底,这样看来若ABS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则银行系统整体面临的风险仍不低。下一步应继续鼓励更多类型的非银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并注重培育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继续开展产品创新,促使供给侧和需求端的有效匹配,带动一二级市场共同发展。(www.daowen.com)
4.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将得到发展
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产品流动性的提升,对于一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一级市场的发行成本和参与机构的热情。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不高,需要采取完善质押回购交易机制、引入和推动做市商制度、让银行间与交易所互联互通、建立科学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措施以提升市场流动性。
据中债登统计,2014年和201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券成交量分别为20.93亿元人民币和394.29亿元人民币,质押式回购交易量分别为156.27亿元人民币和769.31亿元人民币,2015年成交量(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相比2014年同比增长557%,占期初和期末平均存量规模的比例为29.14%(2014年这一比例为12.39%),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同比有较大提升。据Wind资讯统计,2014年和2015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券成交量分别为85.29亿元人民币和360.52亿元人民币,成交量占期初和期末平均存量规模的比例分别为31.52%和28.47%。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容量的持续扩大、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发展,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也有望获得进一步提升。
5.跨境ABS产品有望出现
自2013年成立以来,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开放措施,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并确立了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这为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发行提供了政策条件。2015年6月,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家大讲堂: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相关人员均对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进行跨境ABS业务持支持态度。
在上海自贸区发行ABS产品能够拓宽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深化人民币国际化,也能够通过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自贸区。跨境ABS产品是以自贸区内外的境内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采用境内日渐成熟的产品设计结构,在自贸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化产品,区内的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在自贸区开立的自贸账户(Free Trade Account,FTA)账户进行投资交易。
但是,由于跨境业务本身存在制度不对称的问题,目前在自贸区发行ABS产品面临一些障碍,比如,境外投资者不易对境内基础资产进行定价,发生违约时抵押物如何处置,自贸区内二级市场尚未建立,以及境内市场现存的产品标准化程度低、信息披露格式和平台不统一等问题,都会影响跨境ABS的发行和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
因此,跨境ABS产品在上海自贸区进行试点有重要意义,但需要解决一些制度性问题,相信随着跨境业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跨境ABS产品不久将完成试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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