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民生银行安驰1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本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9.14亿元人民币,全部为优先级,其中优先A1级、优先A2级和优先A3级3个品种的本金规模分别为7.90亿元人民币、0.14亿元人民币和1.10亿元人民币。以下介绍民生银行安驰1号ABS项目的具体情况,资料主要来源于《广发资管-民生银行安驰1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一)交易结构
如图6-6-2所示。
本专项计划的交易流程如下:
(1)除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付款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外,民生银行为不特定原始权益人(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价款结算提供国内付款保函或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作为付款保障措施。
图6-6-2 “民生银行安驰1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示意
(2)民生银行根据不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委托,代理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转让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
(3)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运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民生银行代理转让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同时代表专项计划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4)计划管理人委托民生银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文件保管,以及敦促原始权益人自行或代表原始权益人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等。
(5)计划管理人聘请民生银行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6)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利益分配给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7)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和托管。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和交易。
(二)主要参与机构
如表6-6-4所示。
表6-6-4 “民生银行安驰1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主要参与机构
(三)原始权益人简介
本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为不特定的多个贸易应收账款、工程应收账款或租赁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根据其分别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业务合同》,不可撤销地授权民生银行作为代理人向专项计划出售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该等应收账款债权已获得民生银行的付款确认或提供的付款保障。
该等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出售基础资产后,其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属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因此称之为“不特定原始权益人”。
(四)产品结构
如表6-6-5所示。
表6-6-5 “民生银行安驰1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结构
(五)合格标准与资产池情况
本专项计划项下的基础资产是指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由代理人转让予专项计划的应收账款债权。该等“应收账款债权”是指原始权益人作为债权人持有的、符合《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入池标准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即原始权益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以及基于该等请求权而享有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具体包括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确认付款的应收账款债权、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及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债权。
1.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合格债权必须在购买日满足以下入池标准,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保持满足以下要求:
(1)债权人为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机构,并已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05〕16号)的规定在民生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地拥有该笔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
(3)该笔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早于专项计划到期日。
(4)该笔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5)该笔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上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亦无其他权利负担。
(6)民生银行取得代理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出售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的授权合法、充分。(www.daowen.com)
2.特殊入池标准
(1)适用于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付款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除符合以上通用入池标准以外,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确认付款的应收账款债权还必须在购买日满足以下入池标准,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保持满足以下要求:
①债权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交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债权人和开证申请人双方签署的《基础交易合同》在适用法律下合法、有效。
②根据开证申请人之申请,民生银行已依法就该《基础交易合同》的结算向债权人开立了不可撤销、可延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并且该信用证已获得民生银行的到期付款确认。
③代理人和开证行为民生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已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其受托向专项计划转让信用证项下银行确认付款的应收账款债权向开证行发出书面通知;如代理人和开证行为民生银行同一分支机构的,则无需进行上述通知。
(2)适用于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除符合以上通用入池标准以外,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还必须在购买日满足以下入池标准,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保持满足以下要求:
①债务人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并已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05]16号)的规定在民生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符合民生银行开立付款保函业务的准入条件。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基础交易合同》在适用法律下合法、有效,并且原始权益人已经完全、适当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且已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③民生银行已依法就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享有的该笔应收账款的到期足额支付向债权人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国内付款保函。
④债务人已向原始权益人及保函开立行确认其对基础交易合同价款负有支付义务并放弃商业纠纷抗辩权。
⑤《基础交易合同》未对债权人转让其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基础交易合同》对债权人转让该债权做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⑥债权人已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就其向专项计划出售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已收到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回执。
⑦债权人作为付款保函受益人,就付款保函随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一并转让予专项计划向保函开立行发出书面通知,并已收到保函开立行的书面确认回执。
(3)适用于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债权:除符合以上通用入池标准以外,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债权还必须在购买日满足以下入池标准,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保持满足以下要求:
①债务人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并已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05〕16号)规定在民生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符合民生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准入条件。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基础交易合同》在适用法律下合法、有效,并且原始权益人已经完全、适当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且已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③《基础交易合同》未对债权人转让其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债权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基础交易合同》对债权人转让该债权做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④民生银行已向专项计划书面确认同意为债权人向专项计划转让的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
⑤债务人已向原始权益人及保理商确认其对基础交易合同价款负有支付义务并放弃商业纠纷抗辩权。
⑥债权人已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就其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最终转让予保理商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已收到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回执。
2.资产池情况
本期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池涉及10笔应收账款,入池应收账款债权本金余额为93 610万元人民币,资产池总体情况如表6-6-6所示。
表6-6-6 “民生银行安驰1号汇富资产专项计划”资产池统计信息
(六)信用增级措施
本期专项计划不设信用增级措施,但在增加专项计划安全性方面,本期专项计划采取了如下措施:
(1)权利完善机制:该专项计划设置了一系列的权利完善事件,当发生任一权利完善事件后,基础资产的卖方或买方可采取发出权利完善通知、改变基础资产回收款路径、移交基础资产文件原件、办理权利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等措施,缓释风险。
(2)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保障入池资产质量。
(3)本期专项计划项下的贸易金融产品通过民生银行信用证、保理或保函的方式对基础资产提供了增信作用。
(七)项目特色小结
(1)引入了“一次申请、分期发行”的储架发行机制。本期专项计划为“广发资管-民生银行安驰1—10号汇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第一支产品。该系列产品一次性向深交所申请了200亿元人民币的总额度,分10期发行,申请时不确定初始资产池,每支专项计划根据基础资产准入标准及基础资产池创建流程,2~3周滚动发行,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不高于20亿元人民币,至少发行一档,但不超过六档。储架发行机制有效提高了发行的灵活性和运作效率。
(2)民生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代理人及基础资产层面的付款保障提供方。根据原始权益人分别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业务合同》,不可撤销地授权民生银行作为代理人向专项计划出售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该等应收账款债权已获得民生银行的付款确认或提供的付款保障。
(3)原始权益人为不特定原始权益人。本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为不特定的多个贸易应收账款、工程应收账款或租赁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出售基础资产后,其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属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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