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收账款准入管理:依各种不同交易模式及付款条件,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商也应订定不同的准入条件,作为保理业务推动的依据。比例的决定应依行业特性、历史应收账款回款分析及利息、费用覆概率等分析后决定。对买卖双方发生经营性的风险警讯时,应于合同中明定保理业务的提前回购的触发条件与机制。
(1)企业准入的管理:银行或保理商应依公司的风险政策管理,对买卖方企业规模、所涉行业、区域或其他因素,订立相关的企业准入条件。
(2)应收账款准入管理:依各种不同交易模式及付款条件,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商也应订定不同的准入条件,作为保理业务推动的依据。
(3)额度管理模式:保理业务牵涉到买卖双方,所以不能单纯地只管理卖方(融资人)的额度,应该交易双方都要管理。举例来说,“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需要核定“卖方保理预付款额度”及“买方的非承保额度”。若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则需要核定“卖方保理预付款额度”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4)保理预付款比例:指对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与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之比。比例的决定应依行业特性、历史应收账款回款分析及利息、费用覆概率等分析后决定。
(5)保理预付款放款额=∑(每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保理预付款比例)。(www.daowen.com)
(6)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也就是对此保理融资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7)买卖双方与买方或卖方与其他债务人因货物损失、拒付、少付货款、产生贸易或债务纠纷和追索时,应能有详细及完整的处理及管理程序,以保障保理资产的合法性。
(8)对买卖双方发生经营性的风险警讯时,应于合同中明定保理业务的提前回购的触发条件与机制。
(9)对于此类型保理业务采取“间接付款”,也就是发生“非买方企业支付此笔账款”或“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非卖方的监管回款账户”,均应充分了解原因,及时评估是否有异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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