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付款能力”审查
传统保理业务虽然不与买方直接签约,但是就基础资产中交易的本质来看:买方作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所以这笔资产的第一还款来源就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也就是最终还款人不是借款人,而是向借款人进货的客户,即买方。
假若买方在此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出现经营能力下降、现金流不足,甚或是破产、倒闭等无法如期支付的情形发生时,通常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类型下,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此笔应收账款,否则,此笔应收账款资产就会有无法如期兑付的风险产生。因此,谨慎评估买方短期内的经营能力,加强对最终还款人的考察,并对其履约支付应收账款的能力做一详尽的调查及评估是首要关键。
这就是以应收账款资产为基础的融资与传统信用贷款在本质上的差异,即借款人与最终还款人的分离是业务的最大特点,因此:
传统信贷放贷,其关注的对象是借款人的信用问题;
而应收账款融资,其所关注的对象不仅是借款人,而更要关注向借款人进货的客户。
(二)“买方付款意愿”审查
其次常见的风险是买方不准时付款或者说买方常有恶意拖欠的情形发生。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买方的行业地位相对强势或处于行业垄断的地位,因买卖双方的地位不对等,买方常常因为资金的调度或无原因的、只是希望能够长时间占用供应商资金,所以往往不按期履约付款。在供应商面对的市场环境竞争下,为了维持贸易关系,对于买方拖延付款只能默默承受。这种情形常发生在政府、事业单位特许或垄断型企业,如电信、能源、市政建设、超市等,在遇到这类型的买方企业时,依据历史交易的实际回款天数来测算出经常的延误付款的平均天数及最长天数,作为核算“应收账款到期日”的调整因素,也是一种变通的处置方式。
(三)非关联方交易(www.daowen.com)
从理论上来说关于应收账款融资,只要进货的买方客户(债务人)有着良好的信誉,保理商就可以依托在此资信基础上,对借款人(卖方)进行应收账款的融资。简言之,卖方(借款人)单纯地因为产品的优势或渠道的经营能力卓著,取得优质买方客户的合同、销售其产品或服务,假若这些大企业也能配合账款的确认及债权转让事宜,在卖方(借款人)没有好的获利能力、没有较强的资产当后盾时,或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应收账款的特性可以完全忽略卖方(借款人)自身的实力来获取应收账款融资款,解决营运资金的瓶颈,这也就是常常有人提到保理融资是小企业的救星的原因所在。
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集团的关联方企业,一旦成为上下游企业互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成为买卖关系,则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容易产生为了融资目的而制作虚假交易、或因关联方相互借款、担保等,过多资金往来等不确定因素,最后导致货款互抵、债权债务不清楚或延迟支付等现象,对于这类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回款的风险将会远大于非关联交易,不可不小心处理。碰到此类项目或资产时,就应比照一般金融机构对集团性客户授信风险的评估方法来加以处理,完全应该以信用贷款的观点来主导及评估此笔应收账款资产,前述所说依托于对买方信用的观点,应该要做某种程度的打折与保留,而在集团授信时也应该特别注意下述几个重点:
对集团性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加强管理与评估。
集团性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应评估不能按时收回的可能性。
审查集团性客户信贷业务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根据集团性客户的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确定授信管理类型、授信方式和用信方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
以上阐述的核心思想为应收账款资产要加强对第一回款来源“买方企业”,实施所谓的“买方无力支付风险”或“买方到期不愿意准时支付”等两大要素加以调查与厘清,这项工作做得越彻底、越完整、越清晰,相对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就越好、风险就越低,因此可以说“买方付款能力及意愿分析”是决定应收账款资产好坏及强弱的核心环节。
所以说,想尽办法完善交易对手方的风险调控机制,审慎评估买方客户,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是第一关键。再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来判断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方式是否正常,是否依据双方的约定准时支付,这是第二关键。此两项关键正是第三个要项应收账款资产的风险管理机制中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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