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演变
“应收账款”一词在2007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概念,并在法律属性首次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定义,即“应收账款”需要有相对明确的“义务人”确定该等权利性质为付款请求权,即定性为债权;并承认“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又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如表3-5-1所示。
表3-5-1 应收账款的定义
(续表)
在10年后出台的《保理业务规范文件》中明确排除了“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应收账款的权利人限定为企业,排除了个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根据上述总结,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前,以下共识广泛被市场所接受:(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应收账款”定义的基石;(ⅱ)从法律属性而言,“应收账款”是债权;(ⅲ)“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也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ⅳ)“应收账款”需要对应相对明确的“基础合同”以及“义务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拓展定义后
详见表3-5-2。
表3-5-2 应收账款的拓展定义(www.daowen.com)
(续表)
综上所述,中国对于应收账款资产定义分为2种,广义上应收账款泛指企业一切未来收到的本金和利息的债权。狭义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现金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3)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现金给付内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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