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FORAITING)一词,来源于法语“aforfait”,有放弃权利之意。国内也有人将其译为“包买商票据”或“买断”。一般而言,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根据Oxford Dictionary of Finance的解释,福费廷是指:“为出口商提供一种贴现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包买商以无追索方式贴现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收到的本票、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期限一般1~3年,出口商支付贴现成本后,可以无风险地立即收到货款。”
(一)业务模式
如图1-4-2所示:
(1)出口商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方面的意向性的贷款安排,如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情况,联系并选择包买商。包买商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给予出口商一定的选择期;进出口商通过谈判签订基础交易合同,包买商给予出口商一定的承担期,并正式签订福费廷融资协议。
图1-4-2 福费廷业务模式示意
(2)出口商备货、装船发货、缮制单据,并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单据。
(3)进口商将债权凭证提交给事先确定的银行进行保付或担保,以取得货权单据。(www.daowen.com)
(4)进出口商通过银行将经担保银行保付或担保的债权凭证送交出口商。
(5)出口商获得债权凭证后,按照事先与包买商签订的福费廷协议,办理一次性无追索贴现手续,取得现金收入。
(6)债权到期后,包买商通过往来银行向担保银行提交债权凭证以请求付款,担保银行向包买商付款。
(7)如担保银行垫款支付,则向进口商追索,要求偿付。
(二)产品特点
(1)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福费廷业务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包买商在支付一定对价之后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可依据票据所记载的文义条款行使付款请求权等权利,即作为债权出售一方的出口商将其远期应收账款转让给包买商,包买商向出口商支付现款。作为对价,包买商获得从进口商处取得该应收账款的权利。在这一关系中,包买商(银行或福费廷公司)的角色是买方,而不是其他融资方式中的中间人角色,它将替代出口商,从进口商处回收账款并承担一切风险(利率、汇率、国家政策风险等)。
(2)交易标的为远期票据。福费廷交易的标的为远期票据,该票据是权利已经确定的应收票据且为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技术、劳动服务等正当的贸易关系。
(3)无追索权。在福费廷的融资中,债权的购买者主动放弃或补充付款的请求权而设立的第二次权利,主动放弃选择性、变更性和代位性请求权。无追索条款解除了出票人或转让人对其后手所承担的付款担保责任,如果由于付款人或担保人破产或倒闭等信用风险,或由于外汇管制、政府更迭、政府干预、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收回票款,在“无追索权”条款下购买者不得向出售者进行追索,但欺诈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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