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清晰比较大宗交易作为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本节汇总了我国沪深交易所历年的制度措施。
表3−2(完整部分见附录)显示,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开始引入大宗交易机制,随后规定除了股票、债券等标准化交易品种之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转换债券等品种也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到2008年中国股权分置改革时,对股票明确规定“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减持行为,必须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这种从“允许”到“必须”的变化,说明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的推动,也反映了大宗交易具有防止价格溢出效应的作用,避免了大额占比的股份在场内交易时对市场的价格冲击。当这一制度在2008年逐步成熟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包括对大宗交易实施交易手续费减免,以鼓励大宗交易的发展,也包括管理大宗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之间的关系,目的可能是为了从信息角度管理大宗交易的发生。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上海交易所早在1996年就开始尝试对大宗交易数量和金额的认定。随后几年也将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及专项计划纳入大宗交易系统,同时与深交所一样,对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系统交易,也通过减免手续费或者延长交易的意向申报时间等方式推动大宗交易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明确了大宗交易的合格投资者类别,包括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QFII等八类专业投资者,同时,对大宗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等异常行为进行监控,明确大宗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交易、披露等关系。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大宗交易可能不仅仅是流动性需求的交易,可能往往与较大信息含量相关联。
表3−2 我国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历年大宗交易制度措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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