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手机应用程序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情况及法律规定分析

手机应用程序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情况及法律规定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2018年1月17日,腾讯社会研究中心与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2017年度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统计了上千款APP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限的情况[17]。2017年下半年,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Android系统的APP比例是98.5%。表3-1手机应用程序索取权限类别和作用列表第二,世界各国对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观点和规定并不统一。

手机应用程序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情况及法律规定分析

2018年1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支付宝推出了“年度账单”网络应用程序,由用户自行操作统计年度消费情况,并根据统计数据,给出用户“当家”“颜值正义”等评价关键词。1天后,微信指数即达到了1亿1 000万[15]。随后,一位专业人士,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在微博发言,称“支付宝账单”这一应用疑似捆绑了《芝麻服务协议》,并用字体大小和颜色削弱“显著”程度,诱导和欺骗用户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签署这一捆绑协议,用户隐私数据事实上被侵入。在网络一片哗然中,当日深夜,芝麻信用向公众致歉,称自己“初衷没错但用了非常傻的方式,愚蠢至极”。

一个观察我们当下生活的视角由此出现了:由于互联网络、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以及所搭载的各种通信、交互、社交、支付、社区、娱乐、虚拟增强现实诸多功能,推动着我们的生活进入了一个“便利”时代,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也被不断肆无忌惮地侵袭。“便利”和“隐私”之间的尖锐矛盾冲突,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景象。

然而,“支付宝账单”事件所表征的仅仅是一个法律事件吗?“网络便利”和“隐私保护”这样一对范畴,可以推演和阐释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症候吗?我们必须考虑导致这样几个问题和事实。

第一,“支付宝账单”的捆绑陷阱首先是由专业的律师发现,而大众几乎全部狂欢式地沦陷。专业差异之外,很多用户其实是自觉和不自觉地“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以换取网络环境下的“便利”(见表3-1)。从经验上看,我们每个智能手机用户,在下载某个应用程序(APP)时,有没有签订过众多的允许条款?在大数据环境下,大众的隐私共识不过是勒庞(Gustave Le Bon)所嘲讽的“乌合之众”水平。与此对比,2011年的一项研究认为,在欧洲74%的欧盟人认为个人数据的披露越来越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但同时72%的网络用户对他们所产生的过多个人数据感到担忧,他们感觉不能完全控制这些数据。[16]2018年1月17日,腾讯社会研究中心与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2017年度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统计了上千款APP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限的情况[17]。报告指出,在移动设备使用中,个人隐私泄露主要有四个渠道:手机里的应用软件,不安全的上网场所,未能及时删除个人信息记录的旧设备以及网络黑客。2017年下半年,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Android系统的APP比例是98.5%。与2017年上半年以及过去4年相比,比例一直在增长。

表3-1 手机应用程序索取权限类别和作用列表(作者自制)(www.daowen.com)

第二,世界各国对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观点和规定并不统一。2012年欧盟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四年后的2016年,欧洲议会正式投票通过了包括《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涉警务司法目的数据交换指令》在内的一揽子数据治理条约。在第6条“合法处理数据”条款中指出:处理数据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行使政府授予的权利,处理数据是为追求数据控制者的合理利益,但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控制者利益之间,其实永远会存在冲突,特别是其间的伦理冲突,即在同时包含公共利益和控制者利益时,数据采集就会因伦理观点差异而产生法律冲突。2017年7月,英国最高隐私保护监管部门裁定,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的Deep Mind,有一项重要的医学实验违反了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公司不恰当地采集了160万份患者医疗记录,记录数据被用于测试一款新的移动应用[18]。而同为医疗数据,美国通过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 health co.)诉索瑞尔(Sorrell)一案判决禁止出售患者处方数据的法案违宪,保护医疗数据公司获取数据做营销的权利。[19]

第三,2017年底发生的“水滴直播”事件表明,很多网络事件本质上是一个网络文化事件。一位出生于1992年名叫陈菲菲的女生直指水滴直播的开发商——奇虎360公司违法将诸多商家、社会机构本用于监控的内容通过“水滴直播”平台实时直播到网上,对360公司宣称的将用户的安全“从线上搬到线下”的说法进行了猛烈抨击[20]。然而,这次事件的引发者陈菲菲却有趣地将其文章冠名“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每每拨动大众心弦的90后、80后、70后代际概念,使人自然能由此推理,在个人权利和隐私保护的观念上和策略上存在代际差异。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隐私观念背后存在着生活方式价值观差异。

第四,美国学者彼得斯在其《对空言说——传播的观念史》中通过对人类近代历史的发展研究指出:“在任何传播系统中,如果涉及将个人货物交由陌生人处理,偷听就有可能发生……中介化传播增加了传播过程中幽灵的数量——它们对传输和接受造成了困扰——也增加了陌生人接触和偷窥的机会。”所以,隐私并非是一个古已有之的观念,而是现代“撒播”式媒介的产物。它“显然是一个现代观念,它的出现,以‘自我’经历了新的‘个人化’(individualization)转变为前提”[21]。因此,只要有现代媒介侵入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很多生活内容就会经历媒介的“中介化”,例如,作为通信工具的社交媒体、娱乐工具的手机、支付工具的智能终端、环境交互的智能设备,我们的“自我”意识必然不同以往,必须以“原子化”的个体身份来应对“隐私”被侵犯的种种处境。

这种处境可能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如同前述的水滴直播,生活被切割成一个一个被当代IT技术和新媒介监察到的场合、场景。隐私未必会成为媒介场景,但是,当下人们的生活中,对隐私的保护和规避,必然成为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的场景,隐私是场景的“绝对信号”。我们在观察当下移动互联时代人作为主体的境况,必须回到我们的生活整体,回到人在智慧电子、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生活实践,也包括隐私的保护这一移动互联时代的常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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