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安消防局在第二天就收到该申请书,但Z某等了一个多月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人民法院认为在Z某采用信函的形式提出申请,且在申请中留下了联系地址时,公安消防局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法院遂判决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Z某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予以答复。
案例七: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情:2008年,某市居民Z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同泰路某小区A1栋商品房,因担心该小区的消防不过关,Z某在同年6月30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小区A1栋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的申请验收时间及消防局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等政务信息。Z某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并留下了回复地址。
公安消防局在第二天就收到该申请书,但Z某等了一个多月一直没有得到答复。Z某认为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遂将公安消防局告上法院。
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针对公众提出的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认为在Z某采用信函的形式提出申请,且在申请中留下了联系地址时,公安消防局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法院遂判决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Z某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予以答复。[12]
因此,公安机关收到相对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是否属于应由其公开的范围,均应作以回复,否则本条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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