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作人员私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

工作人员私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工作人员家属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其配偶信息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无关。即只有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才能对抗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两种价值必须进行平衡。但是,本案中,申请人向某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突破了程序法定的要求,也损害了执法公信力。

工作人员私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

案例六:政府工作人员的某些家庭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申请如何处理。

案情:以某市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为了证明被告提供的其中一份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申请公开某律师(女)是否是某市公安局新任领导的配偶。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分析:首先,如上文所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工作人员家属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其配偶信息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无关。因此从法律定义上看,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获取和保存的信息,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当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www.daowen.com)

其次,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平衡问题。单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来看,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此,如果要公开一项带有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信息,必须要确认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即只有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才能对抗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两种价值必须进行平衡。在本案例中,政府工作人员配偶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该信息的公开与否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在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应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如果一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了三种利益的纠葛,即申请人的信息知情权,第三人的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会根据比例原则,在第三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两种价值之间进行判断和平衡,申请人的知情权没有对抗效力。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工作人员配偶信息将有利于提升和保障执法公信力,则只能基于获得工作人员配偶本人同意的途径才能实现公开,否则,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是,本案中,申请人向某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突破了程序法定的要求,也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就此,不予答复的做法是明显的程序违法,执法主体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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