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滥用申请权的处置程序及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滥用申请权的处置程序及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原告还构成滥用诉权。G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诉讼的权利,直接裁定驳回原告分别针对不同部门提起的8次起诉。此案对公安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滥用申请权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滥用申请权的处置程序及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案例五:L女、L父二人诉N市政府、城建局、发改委、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案中显示,两位申请人滥用了政府信息申请权,对此,行政主体应当妥善运用法律工具进行处理。

案情: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L女及其父亲L父、姑妈Z某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N市政府、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G区分局等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2013年度伙食费标准、G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由G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等信息。L女、L父及Z某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后,分别向S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市审计局等复议机关共提出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N市中院、R县法院、G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

G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L女、L父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拆迁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间没有法律上关联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已经反复进行了释明和引导,但原告仍执意不断提出申请。这种将个人主观意愿凌驾于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同时,原告还构成滥用诉权。首先,原告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不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也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其次,原告起诉不具有正当性。原告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已背离对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再次,原告的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本已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所提起的数十起诉讼要么起诉理由高度雷同,要么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这种对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G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诉讼的权利,直接裁定驳回原告分别针对不同部门提起的8次起诉。G区法院在裁定书中还明确对于L女、L父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www.daowen.com)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相对人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判断。如果存在相对人滥用权利的情形,行政主体应如何依法应对,具有何种依据,是公安机关应当把握的重点。

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且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诸如政府公车数量、牌照、品牌,刑事立案,接警处置中使用的电话号及监控录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对部分信息明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仍予申请,部分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分别针对不同部门提起的8次起诉并明确其再次起诉的审查规则,对遏制不断蔓延的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既可避免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有助于厘清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错误认识,有利于规范诉讼秩序和信息公开秩序,使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更准确的判断和有效制约。此案对公安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滥用申请权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如果被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判断申请人的行为怀有明显恶意或非法意图,有权要求申请人举证说明其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理由,以确认其具备申请权的法定要件。公安机关可首先进行此环节工作,而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来决定如何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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