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X某在某市区一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收到张贴在其车辆的落款为“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B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X某在接到通知后,对处罚结果不满,因而在A市公安局政务网上对市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市公安局必须在“政府信息”一栏中增加并充实业务工作项目的内容,并以纸面、快递的形式获取信息。A市公安局公共关系科于2010年10月31日接到该网上申请信件。11月4日、7日先后三次打电话与X某进行联系,向其作出说明,称目前网站部分警务内容由于保密工作的需要,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才能公开,X某表示理解。12月11日,X某以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为由向C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12月30日,A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接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11年1月4日召集市公安局秘书科、公共关系科、交警支队、交警大队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并于2011年1月10日向省公安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复议期间,市局主动对申请人X某的政府信息申请进行书面答复,X某表示理解。2011年2月12日,X某向C省公安厅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件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中应当注意的法定程序和形式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网上申请邮件后,通过电话的方式与X某进行联系,向其作出说明,取得当事人口头理解后,并未在法定时间内按当事人要求的以纸面、快递的形式书面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导致当事人不满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主体应当改变传统执法观念和方式,重视法定程序的规则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定要以格式文书的形式进行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无法作为答复义务的载体产生法律效力。(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