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无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该行政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主体都要予以答复。因此,对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或不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公安机关仍然要履行答复和说明义务,向其告知公安机关的职能及与申请公开信息的关系。公安机关只要依法履行了上述答复和说明理由义务,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安机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调研中发现,一些执法人员担心惹上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因而在答复时超过其职权、过于详细地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此种做法恰恰会使自身陷入麻烦。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地体现在申请人要求公开案件信息的申请事项中。对此,一些执法人员必须清晰把握自己的职能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由此可知,遇到此种情况,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其救济权益的实现即可,不再需要作其他回应和答复。(www.daowen.com)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常见有如下几种情况:(1)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公开的;(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的;(3)不能合理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公安机关拒绝提供该信息;(4)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但公安机关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的;(5)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6)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7)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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