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工作赖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工作部门基本概况。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和纸质文件等渠道将上述信息向社会公众广而告之,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根据需要而清晰查询。具体来说,以下方面均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
1.公安机关机构职能。职能状况包括:
(1)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公安机关领导成员等。
2.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具体包括: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
(2)公安机关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公安机关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其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范本、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4)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5)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6)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7)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
(8)公安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政务公开部门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其他联络方式等。
3.公安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具体包括:
(1)公安机关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www.daowen.com)
(2)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情况;
(3)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4.社会治安情况。具体包括:
(1)本辖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2)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3)公安部A、B级通缉令、本省公安机关通缉令。
5.公安机关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具体包括公安机关重要外事活动情况等。
6.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释疑的事项。具体包括:
(1)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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