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场执法程序的典型案例分析及合法性标准

现场执法程序的典型案例分析及合法性标准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旭光的诉讼请求。

现场执法程序的典型案例分析及合法性标准

案例六:沈旭光诉台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案。交警检查酒驾行为时,相对人呼气检测已达到醉酒标准后,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血液检测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当场执法时应注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案情:2014年7月21日23时18分,原告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葭芷大转盘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7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椒江交警大队当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认定原告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和第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之规定,对原告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原告带至医院抽血提取血样。

原告沈旭光对此强制措施不服,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措施性质上为行政强制措施,因其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8]经呼气检测,原告血液酒精含量已显示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对其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原告不服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从证据和程序上看,被告所作行政强制决定,已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强制措施凭证存根联上负责人仅签字“同意扣证”,与《呈请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上的批准内容为“同意扣留驾驶证并检验血液”不符,应当以《呈请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为准。视频录像系用肩戴视频执法仪所拍,受角度、光线以及拍摄者位置移动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记录本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全过程,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未向原告出示身份证件、未当场告知原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致程序违法。事发当晚,被告组织警力设卡检查,现场指示标记、执法人员着装等,均能表明被告执法人员身份,且被告在强制措施决定里明确告知了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执法人员的警号及救济途径。即使如原告所述执法人员未向原告出示身份证件存在瑕疵,也不足以认定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在实施抽血取样的整个过程,原告均在执法民警的陪同监控下实施,故不采纳原告的抗辩理由。第三,原告提出的盛装血样的试管未添加抗凝剂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规定封装血样等问题,可能影响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结论,但与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无关,不应纳入本案审查范围。最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旭光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此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被上诉人有权对上诉人作出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呼气检测数值已达到醉驾机动车之标准,被上诉人采取对之进行血液检测,该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据充分。第二,被上诉人实施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已经经过批准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由于检测血液情况紧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事后补办批准手续。被上诉人提供的呈请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能够证明该行为经批准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综合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的证言,能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了上诉人,上诉人签字确认属实。第三,被上诉人实施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的规定。[79]被上诉人提供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以及出庭作证执法人员林某、孙某的证言,具备证明两位执法人员带上诉人到医院抽取血样、制作血样提取登记表并交医务人、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字确认以及上诉人要求自行通知家属等事实。第四,血样抽取过程即有无添加抗凝剂、是否按规定密封血样等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抽取血样由专业人员即医务人员实施,医务人员如何操作与被上诉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无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0]

分析:第一,对于本案执法行为性质的界定再一次证明,如果一项职权的启动和运行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那么该职权属于行政职权。公安机关由于具备双重职能,很可能在刑事司法案件前期了解和处理之前先由行政执法职权介入,本案即是一例。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准确把握自己的职权定位,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执法并预判自身的执法行为效果。

第二,本案在司法审查阶段的证据认定表明,现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审查机关均认可执法主体当场处置权的处置空间,当然,处置空间维度的确定应以现有程序性规范中的依据为限。在此基础之上,执法主体有权得到充分执法的授权,应当确立执法自信。就本案来说,被告所作行政强制决定,已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视频录像虽有记录不足之处,但法院依据事发当晚,被告组织警力设卡检查,现场指示标记、执法人员着装等情形,得知执法主体已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且被告强制措施决定里明确告知了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执法人员的警号及救济途径,程序合法的证据证明力充分。当然,还有一些证据和程序问题需要注意。本案的强制措施凭证存根联上负责人仅签字“同意扣证”,与《呈请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上的批准内容为“同意扣留驾驶证并检验血液”不符,虽然司法审查中法院认为应当以《呈请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为准,但此处瑕疵可以避免。

第三,就酒驾醉驾检查和现场施加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而言,只要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进行执法即可,而抽取血样由专业医务人员实施,其运行情况与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6]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上述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3款。

[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

[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

[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

[1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

[1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目前执法争议较多的是警察在着制服执法时是否要出示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在口头传唤这个问题上,根据第53条规定,出示工作证件是必要法定程序。

[1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

[1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7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8条。

[1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

[2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第(五)项。

[2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23]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

[25]《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

[26]《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第11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

[28]公安部政治部编:《盘查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2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

[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

[32]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

[3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

[3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www.daowen.com)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

[3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4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4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2条第1款。

[5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23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5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5条。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31条。

[6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6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第2款。

[6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8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6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

[6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

[6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

[69]具体的解除条件和情况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

[70]《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25条。

[7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

[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

[73]以上程序参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30条。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27条。

[75]“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应该注意的问题”,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9163.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 5日。

[76]“Z某与P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A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http://anli.lawtime.cn/xzqita/20111115239036.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日。

[77]“该扣押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载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xingfaxsssflw/2006102645474.html,访问日期:2016年1月3日。

[7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7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80]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12~21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