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警察入室抓赌,案件处理中存在多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性错误,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
案情:2010年3月15日,L某和D某等人在家打20元一局的麻将,A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即前往L家把L某、D某等人强制传唤回公安分局。经询问,L某等人对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晚,A公安分局民警对L某等人的人身进行了搜查,并收缴了L某现金300元,并对L某实施了留置。201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办理了留置审批表,2010年3月16日办理了延长留置审批表。2010年3月16日,A公安分局又对L某住宅进行了搜查,当天下午提出要对L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0年3月17日,L某托他人交了2000元罚款后被释放。2010年3月28日A公安分局办理了《治安处罚审批表》并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决定对L某罚款2000元,次日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L某。L某对此不服,遂向A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分析:在该案中,A公安分局存在着多个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错误。
1.公安机关对L某家实施检查的执法程序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进入L某家抓赌,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检查证,就把L某等参赌人员带回分局。办案人员将L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后,同样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没有检查证的情况下再次进入L某的住宅进行检查,这一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和违反法定程序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凡进入公民住宅进行调查,都必须要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才能进入,除非有证据证明室内正存在重大危险或危害。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掌握到的线索仅表明L某家里仅存在一个赌博案件,不具有重大危险或危害性,A公安分局不具备无证入室检查的法定条件。A公安分局的入室检查措施违法。(www.daowen.com)
2.公安机关对L某实施留置的程序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民警执法设置了留置措施权。从立法本意上来说,留置权介于治安传唤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是一种中间手段。在适用该权力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只有在程序上既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嫌疑对象予以治安传唤,案件本身又未进入刑事司法处置中、公安机关无法对嫌疑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留置手段才能适用。在实际操作中,只有一个案件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时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对于明显是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则不应当使用留置。对一时难以确定治安案件性质的嫌疑人,在被留置后查明是治安案件的,应当立即对其解除留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而且L某在家赌博,输赢不大,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此情况,执法机关应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一般不宜认定其为犯罪。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A公安分局对L某适用留置这一强制措施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属于滥用留置权。
3.A公安分局在没有对L某赌博行为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先行收缴了L某的人民币3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对行政处罚收缴主体分离的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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