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分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区分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A市公安局扣押L某财产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在适用扣押时,要注意区分刑事扣押和行政扣押,对于善意第三人所占有的涉案物品只有在刑事案件侦查时才能予以扣押,而作为治安案件调查时则不得对之扣押。

区分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四:L某不服A市公安局扣押其财产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A市公安局扣押行为违法,同时要求A市公安局返还其车辆并赔偿损失。[77]

案情:2002年3月,L某与神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L某负责工程的施工,材料由该公司供应,竣工后公司支付L某施工费25万元,同时约定L某可无偿使用该公司的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材料供应不上,致使工程中途停工,双方也未进行结算。2004年2月,A市公安局根据神龙公司的报案,以L某使用该公司价值5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一直未归还,涉嫌侵占罪进行立案,扣押了L某的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后A市公安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果。L某对此处理不服,以A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A市公安局扣押其财产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A市公安局返还其车辆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A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将成为衡量后续行为合法性的起点。

分析: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兼有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能。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因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划清两种职权的界限成为执法程序选择的首位重要问题。区分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仅看公安机关是否已将某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更重要的是看其执法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本案中,A市公安局以L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后,对L某采取了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形式要求。但从其行为的目的看,公安机关并不是为了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而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这点可从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的行为中看出。L某与神龙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L某使用该公司的机械设备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L某未返还神龙公司的机械设备,是因为该工程并未竣工,合同未终止,双方也未最后结算。即便双方最后结清了账目,如果L某仍不返还神龙公司的机械设备,神龙公司也只能以李某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特征。A市公安局不具备解决经济纠纷的主体资格,其以涉嫌侵占罪对李某的财产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也并非为了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很显然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因此,A市公安局扣押L某财产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www.daowen.com)

本案件在公安机关职能性质的界定上具有启示意义。由于公安机关既是治安案件的处理机关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大量案件的立案也是经历了由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的过程,这些特殊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职权性质的混乱乃至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3款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由此可见,在治安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对于涉案物品的取证措施,两部法律规范针对所处理案件的性质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取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在区分情形的基础上,“可以扣押”或“应当予以登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可以“收集、调取证据”,同时还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可见,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时,对于涉案物品持有人具有合法的侦查取证权力,可以就物品特征、物品来历、交易方式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询问,持有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在适用扣押时,要注意区分刑事扣押和行政扣押,对于善意第三人所占有的涉案物品只有在刑事案件侦查时才能予以扣押,而作为治安案件调查时则不得对之扣押。如果对他人合法财产已经扣押的,查明属治安案件的应当在登记后立即退还。而在刑事案件中,已扣押的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的物品要区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对于善意第三人所占有的涉案物品不能“追缴”,实践中一般需要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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