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典型案例分析:说明理由、证据规则和送达程序

典型案例分析:说明理由、证据规则和送达程序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案件中,交警部门在暂扣的理由表述选择以及凭证送达的程序上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典型案例分析:说明理由、证据规则和送达程序

案例三:H某不服交警大队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案。在这一案件中,交警部门在暂扣的理由表述选择以及凭证送达的程序上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案情:2015年4月14日9时30分,申请人H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L村S路段时,被T交警大队民警截查。经检查,该车辆有改装装置,前面车架两侧加装了射灯,明显与机动车行驶证的照片不符,因此怀疑该车系被盗抢后改装,有被盗抢嫌疑,且现场难以排除该嫌疑,需暂扣车辆进行核查,以确认该车是否为被盗抢车辆。于是,T大队民警依法定程序口头告知其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处理途径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5项,对H某驾驶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违法行为作出扣留其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和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是申请人H某拒绝在凭证上签名,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

H某不服T大队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N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T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N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维持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分析:本案的焦点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以“车辆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车辆的客观确定标准是什么?第二,以“车辆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车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存在冲突?第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本案具有的典型意义有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第一,违法行为人有多个违法行为,需要扣留车辆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仅在没有其他法定扣车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车辆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车辆。面对其他的法定扣车理由,“车辆有盗抢嫌疑”并不是一个兜底性规定,不等于模糊和无判断规则,也不等同于赋予执法人员具有无限的裁量权。因此,执法人员在以此理由进行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时,应当有较为明显的判断根据。

第二,在穷尽其他法定扣车理由后,仍须以“车辆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车辆的情况下,应尽量在车辆上找到嫌疑痕迹,比如,锁孔是否有被撬过的痕迹、车辆固封装置是否有被盗抢嫌疑等。强调这一问题是因为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链完整性和客观性在行政执法中常被忽视,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却被认为是执法合法性的充分必要证明。特别是在本案的特定环境下,客观证据的掌握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如果车辆行驶人以无牌照驾驶车辆等因素违反法律法规,则执法人员只需拍照、摄像即可直接得到客观证据,但“车辆有被盗抢嫌疑”这一理由则要通过对嫌疑痕迹等客观证据进行掌握并应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进行固定,综合进行说明。

第三,以“车辆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车辆的,应向违法行为人做好现场解释工作,依法定程序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5项,对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违法行为作出扣留其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交警有权当场作出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向违法行为人做好现场解释工作之后要将暂扣凭证这一格式法律文书当场送达给违法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拒绝签名和收取告知文书,交警不仅要签字注明,还要拍照摄像,以证明交警签注情况的真实性。这样的做法能够为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确定相对人享有救济权利的时间,从而决定后续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走向,既保护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也保护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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