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错误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分析与优化

错误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原告仍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在送达给上诉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未适用法律,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据此确认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错误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分析与优化

案例二:相对人Z某诉P市公安局交警支队A大队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最终获得行政赔偿。在本案中,适用法律的错误和期限把握错误均是执法主体应着力避免的问题。[76]

案情:2004年4月30日晚8时许,公民Z某驾驶一小货车在A区H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P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A大队所属G中队接到报告,当日扣留其机动车,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其造成交通事故,决定滞留其驾驶证副证15日。事后Z某未签收该凭证。后Z某按被交警部门要求两次预交伤者医疗费7000元,交警部门遂将所扣机动车放行。同年6月15日,交警部门又作出另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滞留上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15日。该强制措施凭证中未写明适用法律,亦未告知上诉人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但告知了上诉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和该凭证驾驶机动车。滞留期限届满,G中队四次延期,直至2004年9月2日。2005年1月19日G中队将驾驶证副证返还给Z某。Z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败诉,并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原告对其中细节仍有意见,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分析:一审法院指出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两个问题。

第一,被告对原告Z某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开具的凭证,没有注明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在提交的答辩状中阐明适用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已于2000年3月1日废止。

第二,被告在2004年4月30日开具了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隔45天,后又于同年6月15日开具同样内容的(仅时间不同)的另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滞留期限届满后,被告又自行决定四次延期到2004年9月2日,而直到2005年1月19日才将机动车驾驶证副证返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www.daowen.com)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的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在主张赔偿的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滞留驾驶证副证导致其雇请驾驶员开车的工资10800元。由于该请求仅有证人的证言证实,且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开车时间、工资标准与原告陈述不相一致,又没有其他证据对此进行佐证,故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8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被P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A大队2004年6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二、驳回原告Z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100元。

对此,原告仍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原判的同时还对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强调。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2004年4月30日,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采取滞留上诉人驾驶证副证15日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但在滞留期届满后,被告四次延期,直到2004年9月2日,延期届满后仍未将驾驶证返还给上诉人,并将证件实际滞留到2005年1月19日。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依据,视为该延期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在送达给上诉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未适用法律,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据此确认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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