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道路交通管理中车辆和驾驶证件的扣押以及车辆的强制拖移程序

道路交通管理中车辆和驾驶证件的扣押以及车辆的强制拖移程序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车辆被扣留的,车上的货物不得被扣留,因此执法交警应当辅助相对人及时正常地转移货物。违法状态消除后,交警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管理中车辆和驾驶证件的扣押以及车辆的强制拖移程序

第一,当发生法定事由时,执法民警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工作将由执法民警在填写和开具格式化的强制措施文书基础上得到实现。因此,要求执法民警必须明晰、完整地填写法定的强制措施文书,并依法履行送达职责。送达的对象可以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违法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

第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制作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应当由当事人和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警应当签名注明,并最好拍照摄像留证。

第五,采取此种强制措施可以由一名民警现场实施,不必两名民警到位。但24小时之内应当将该强制措施凭证交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

第六,送达强制措施凭证时,交警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强制措施作出的理由,且法定理由的选择应当充分准确;[71]此外,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交警也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七,交警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其后续的救济权利,这些信息即便写入强制措施凭证,但也应向当事人口头申明告诉。(www.daowen.com)

第八,交警在扣留车辆后的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统一保管。车辆被扣留的,车上的货物不得被扣留,因此执法交警应当辅助相对人及时正常地转移货物。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不自行处理货物的,交警及交警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录像后变卖或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对于交警查扣的超载机动车,交警部门应当监督违法嫌疑人转移乘客和超载的货物;对违法嫌疑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交警部门还要积极帮助超载的乘车人和货物,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转运货,合理、方便、顺利地卸载。违法状态消除后,交警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对于其他涉嫌违法被扣留的车辆,如果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及时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手续经核实属实,则交警部门应依法及时退还被扣车辆,核实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情形限定的范围行使扣留职权。[72]扣留驾驶证后的24小时内,交警应当将证件交所属交警部门保存。如果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予以行政处罚且处罚种类仅为罚款,则交警部门应当立即返还驾驶证;如果处罚决定为暂扣其驾驶证的,则扣留期间将折抵暂扣期限。

第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交警可以拖移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地点或交警部门指定地点。交警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告知当事人拖移的发生地点、存放地点和期限。[73]

除了上述普遍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以及消防、交通、证据保全领域独有的程序规则之外,临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适用还要注意不得重复查封的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落实。临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对财产的一种临时性控制手段,应当随着行政决定的作出及时变更后续的职权类型。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在行使此项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特别注意与第三方签订保管委托合同的重要性。保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合约签订的规则,明晰界定保管方责任。因为一旦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则公安机关要依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办案机关应当注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有利于后续正常执法工作的展开。[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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