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查封、扣留和扣押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适用。
(1)证据保全需要运行扣留和扣押权。[60]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61]“可以”是法律授权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即如果采用登记保存等方式能够保证证据不灭失,可以不扣押。
(2)消防管理中控制和消除危险需要运行查封与扣押权。查封是消防机关等公安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所涉及之物,以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之物采取的暂时控制。查封、扣留和扣押从结果上是一致的,都是对相对人物品的暂时控制。对不适合转移地点的涉案物品,要用查封来控制;对可以转移地点的物品的控制则适用扣留、扣押。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62]
(3)道路交通管理中需要运行扣留权。基于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留,作为后续处理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对此,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63](www.daowen.com)
(4)出入境管理中对物品的控制需要运行扣押权。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64]
(5)不得扣留、查封的涉案物。这是法律法规对控制权主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②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③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④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⑤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65]因此,基于证据获取的需要而控制的物品,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把握对象的法定主义和行使权力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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