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戒毒的,应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2.执行。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3.妥善安置强制对象有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家属。第一,对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需要照顾家属的对象,在裁量范围内应当首先适用社区戒毒,尽量不要选择强制戒毒的措施。第二,对有扶养和抚养义务的强制对象如必须施加强制措施,必须以安置好其照顾对象为前提。禁止因强制戒毒措施的施加为被强制对象的家庭带来伤害和打击。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这样的执法理念,即任何的行政执法措施,特别是强制戒毒措施,并非以惩治相对人为目标,而是以保护相对人和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为目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伤害并非强制措施的本意,保护才是最终极的目的。办案民警应当秉持人性、理性的观念对待执法对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www.daowen.com)
4.解除。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强制戒毒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吸毒人员使之顺利戒毒并回归社会,并非限制和控制其人身自由。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吸毒人员康复情况,对于已经恢复者,积极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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