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安机关的证据采集与司法建议的职能定位优化方案

公安机关的证据采集与司法建议的职能定位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的职能应定位在采证需要和司法建议的范围之内。因此《人民警察法》第14条赋予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的独立约束权不再等同于强制治疗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其为强制医疗措施证据采集和司法建议机关的定位,这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的职能价值发挥,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执法民警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执法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的证据采集与司法建议的职能定位优化方案

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的职能应定位在采证需要和司法建议的范围之内。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存在冲突。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44]这一规定似乎赋予了公安机关独立的约束强制权,即对精神病人的最终处置权。然而《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法院是决定机关,检察院是提请机关,公安机关只具有发现和提供证据的职权。由于《人民警察法》第14条在程序规定中没有涉及到更为细致的鉴定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确立了整套的制度程序和保障程序,更符合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人民警察法》第14条赋予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的独立约束权不再等同于强制治疗权。对精神病人的约束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为基础,而强制治疗则必须以精神病鉴定意见为前提。因此公安机关在没有其他机关的参与和监督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强制治疗决定权,一旦出现相对人“被精神病”的情况,将使公安机关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当前法律本身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由谁提起的问题没有做进一步的明确,但公安机关基于其权限行使的需要,有权委托法定权威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固化精神病鉴定权的法定行使机关,不排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执法、司法部门基于证据获取的需要同时具有委托鉴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45]据此,警方规范做法是,发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伤害自身、他人人身安全的疑似精神病人,先进行强制约束,然后及时送往指定的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治疗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完成后续的法定程序,不宜再独立行使精神病强制治疗决定权和对精神病人进行长时间的约束。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其为强制医疗措施证据采集和司法建议机关的定位,这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的职能价值发挥,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执法民警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执法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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