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约束程序中的关键要点优化措施

约束程序中的关键要点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对约束这一强制措施,并没有清晰的程序性操作规范。从有利于避免争议出发,根据公安实践经验,建议执行约束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确认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在约束期限内,应由两名民警进行看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并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

约束程序中的关键要点优化措施

目前对约束这一强制措施,并没有清晰的程序性操作规范。需不需要审批,如何执行,执行地点,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醒酒,需不需要对其进行酒精度的检测,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监督等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有利于避免争议出发,根据公安实践经验,建议执行约束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及时出警,落实2人出警规定。

(2)接警后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包括醉酒人员的情况、醉酒人员人数等,以此作充分的准备,布置出警警力,并携带约束带、警绳、胡椒喷剂、录音笔、照相摄像器材等。醉酒者控制力差的同时,行动力也较弱,因此警械的使用不能过度,不能使用手铐和脚镣等警械。

(3)赴现场后,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或者单位领导进行反馈。

(4)应迅速查清醉酒人员的身份,通知其家属到现场,协助做好监护工作,必要时,可将醉酒人员交其家属领回看护,但不得有影响案件、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形存在;对无法查清身份,或者无法通知以及不便通知家属的,必须不得少于两名民警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监护过程中有中毒状况须就医的,应当立即送医救治;一旦被约束的醉酒人员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一时查不出醉酒人员个人信息的,可带回公安机关约束醒酒。

(5)约束的地点不宜在候问室、传唤室等地,以办公室、会议室为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经过特殊处理的醒酒室。约束场所最好选择有监控的地点,对醒酒的过程实施录像为证。

(6)确认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对精神病人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www.daowen.com)

(7)证据固定。执法人员应当明确,约束并非单纯的救助工作,而是一项行政职能,要受到行政合法性的审视,因此该职能的运行时刻都要围绕证据进行一系列工作。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时,情绪亢奋、意识不受控制,酒醒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中的行为记忆不清,或者对于因其自己酒醉原因造成的自我伤害或者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矢口否认,有时甚至反咬一口。民警在处置酒后滋事过程中也很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这些客观情况均容易使执法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在现代警务科技条件下,警用装具足以应对这一问题,执法民警应提前做好获取证据的准备工作,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摄录装备,对执法过程的证据进行固定,杜绝“口说无凭”;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后续工作开展。约束中应利用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检测,固定证据。

(8)物品保管。由于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因此,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并当场进行登记,请现场证人签字,同时拍照摄像留证。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丢损或被盗等现象,民警还要走访报警人及目击证人,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事后处理。

(9)对于两人或多人醉酒斗殴的,处警民警要注意自身防护,一方面请求警力增援,另一方面要疏散围观人群,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稳妥战术,将其各个制服。

(10)对已被制服的醉酒人,约束带要松紧适当,要让其就地坐靠,防止其跌撞,尽量为其催吐,严禁让其仰卧,以防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

(11)对受伤的醉酒人,尽快采取救护措施,伤情较重的立即送医院救治,以防发生生命危险。

(12)在约束期限内,应由两名民警进行看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并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醉酒者一旦酒醒,应立即解除对其进行的约束。总之,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约束醒酒措施,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慎重地采取这一措施,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又要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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