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不适用强制检查的相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消防检查,其主体职能(如消防机关与派出所之间的检查权划分与协作关系)、检查对象和范围、程序和期限,及检查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都不同于强制检查,有其特殊的执法规范。[32]
消防检查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步骤,在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框架内仍可能产生行政执法责任问题。消防检查的严格和标准程度关乎公共安全、社会公众的安全和消防人员的安全,此外,也与相对人的财产和经营等利益息息相关。现实生活中,后续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皆与检查的标准和合法性程度有关。对消防检查来说,检查的手段和方式皆为羁束行政,没有裁量的余地。以下程序步骤需要重视和注意:
(1)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公安在检查中的职能划分。公安派出所的检查范围以本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后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33]其他检查职能应属于公安消防机构。此外还有一些领域存在协同配合检查的情况,应在检查中注意配合执法中的主体权限划分和功能定位问题。(www.daowen.com)
(2)消防检查对象、方法和内容的法定主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面对以下几种对象:第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第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则主要负责对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群众投诉和报警事项。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消防监督检查可分为三种方式,即抽检、定期检查和与行政许可和备案有关的检查。三种检查方式的使用不具有裁量性,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与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对应的,检查内容和项目也具有法定性。上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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