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强制检查的程序与规定

强制检查的程序与规定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检查证检查是公安机关强制检查的一般形式,要求负责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前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方可实施强制检查。当场检查是检查的特殊情形,因此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主义规则。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31]同时将拒绝签名的情况和检查人员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况拍照摄像留证。

强制检查的程序与规定

1.开具检查证。公安机关执法民警在实施检查前,应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开具检查证。持检查证检查是公安机关强制检查的一般形式,要求负责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前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方可实施强制检查。

当场检查,是人民警察在没有检查证的情况下经出示工作证件即可进行的检查。当场检查是检查的特殊情形,因此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主义规则。当场检查的法定启动条件是“确有必要”,即不及时检查将可能发生证据灭失、难以取得或让违法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当场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30]

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负责检查的人民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www.daowen.com)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检查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检查笔录》。执行检查的警察要根据检查情况,真实地制作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述检查的全过程和重要信息。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合法提取和记录证据信息,另一方面要全面掌握证明内容和过程的证据信息。检查情况的记录不仅包括文字,还应当有照片和视频等影音资料作为执法过程合法性的证据。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31]同时将拒绝签名的情况和检查人员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况拍照摄像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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