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盘问权时,执法人员应避免随意地、随机地选择盘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只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这就要求执法民警在决定实施盘问时,必须有较为清晰和合理的理由认为被盘查人具有违法或犯罪嫌疑,否则容易产生执法过度的责任。
2.需延长继续盘问期限的,要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申请延长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如果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会要求对执法程序进行举证以证明合法性。如果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意遵守法定程序,当纠纷进入行政诉讼领域,执法主体便无法举证说明继续留置超时的理由。
3.留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留置和继续盘问是同一个制度下的一种职权类型,这一概念问题需要执法人员明确。继续盘问的基本形式便是将违法嫌疑人留置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27]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相同。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留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行政诉讼中的问题一般指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理由不充分。如1999年4月,E市某村村民L某因涉嫌盗窃同村村民的珍珠蚌被E市L区公安分局留置盘问,后因证据不足释放。此后,L某状告该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地两级法院都认为L区公安分局留置L某的行为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L某有权对公安机关提起起诉。后来经E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L区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分局对L某的留置(继续盘问)决定。(www.daowen.com)
2001年某铁路派出所副所长就因违法留置被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罪名成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虽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认定该副所长存在执法过错,并向某铁路公安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第二,适用对象错误。如,2000年11月10日,H市交通局原党委副书记X某被打成植物人。之后,与X某在工作中有摩擦的Z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2001年1月9日,H市检察院向Z某下达不起诉决定书,但Z某接着又以贪污罪被判刑1年零6个月。2006年1月26日,Z某被终审宣判无罪。在这期间,Z某的妻子L某因为公安机关的留置盘问造成癔症型精神病。2004年11月2日,S省公安厅确认H市公安局对L某进行留置盘问违法。2005年12月7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赔偿判决书,赔偿L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医药费等共计15000元。L某不服,上诉到S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H市公安局赔偿190余万元。[28]
上述几个例子均强调了合法行使盘问与继续盘问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盘问、继续盘问和留置将产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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