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场盘问的程序。由于盘问持续时间很短,均当场进行,因此要求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的短时间内及时完成下列职能动作。
第一,表明身份。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二,说明理由。执法警察应当把当场盘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盘问人员。
第三,实施盘问。盘问内容主要是与所怀疑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盘问与检查同时进行,主要查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物品。执法警察实施盘问检查时,要与被盘问人保持安全距离并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一般情况下一名警察负责盘问检查,另一名警察负责警戒。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执法警察应当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进行检查,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第四,当场盘问后的处理。经盘问后解除怀疑的,立即解除控制让其离去。对不能排除怀疑的,符合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将违法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2.继续盘问的程序。由于继续盘问发生在案件和违法嫌疑人情况完全明晰之前,因此继续盘问的法律程序较传唤等更为严格。
第一,审批与决定。执法警察对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后,应当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www.daowen.com)
第二,备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包括延长留置),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下列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以及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等信息。
第三,通知与告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摁指印。但是,对原来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第四,实施盘问。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被盘问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第五,盘问期限的延长。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对此,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但不得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
第六,继续盘问后的处理。除了经过调查后发现具有法定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外,经过批准的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尚不能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对有证据证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办理移交其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强制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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