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问具有及时性。由于盘问并未持续控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不涉及时间限制问题。而继续盘问的时间限制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规范。一般情况下,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继续盘问的时限有以下四种:
1.限制在4小时以内的情形。包括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上述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盘问完毕,且不得被送入候问室。
2.限制在12小时以内的情形。这是继续盘问的一般时限。
3.限制在24小时以内的情形。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www.daowen.com)
4.限制在48小时以内的情形。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上述时限自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计算,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26]
关于留置时间是否适用折抵,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