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盘问和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

盘问和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法定的规定需要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注意,盘问与继续盘问的选择,也需要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法定主义规则予以把握,没有裁量的空间。因此,违法嫌疑人已经自首或者案件已经受理的,不适用盘问和继续盘问。

盘问和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

1.盘问。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根据经验判断,认为发现违法嫌疑人时,使用盘问权对之进行初步调查。因此,该权力的启动应以发现违法嫌疑人为条件。对明显没有违法嫌疑和违法行为的人员不能适用盘问。盘问权的行使应当具有谨慎性和必要性,盘问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治安秩序可能发生危险和被破坏的前提下,在能够较为清楚地确定违法嫌疑人时,经过执法民警裁量,盘问才可以进行。

2.继续盘问。继续盘问也是一种警察调查权,[23]是盘问的一种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第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有犯罪行为的;第二,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有犯罪行为嫌疑的;第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有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第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24]

盘问和继续盘问只能由人民警察进行,协警、辅警均没有继续盘问的权力。主体法定的规定需要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注意,盘问与继续盘问的选择,也需要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法定主义规则予以把握,没有裁量的空间。(www.daowen.com)

以下情形出现时,不得适用盘问和继续盘问。第一,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拘传强制措施的,不适用盘问和继续盘问。把握传唤和盘问的区别就在于权限启动的条件和时间阶段。传唤适用于已经确定违法行为和违法嫌疑人之后对案件进行正式调查的情形,即案件已经明确,甚至已经立案;而盘问适用的范围较广,启动时间较早,即在执法人员认为可能有违法嫌疑人员或违法案件存在,但尚不清楚或确定何种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案件之时,出于排除危险怀疑的目的进行的先期问询。因此,违法嫌疑人已经自首或者案件已经受理的,不适用盘问和继续盘问。此外,继续盘问的法定最长时间长于传唤的最长时间,因此其所受到的法律约束程度要强,权限使用和启动也应当更为谨慎而非更为宽松。第二,盘问作为继续盘问的前置程序,未经盘问程序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第三,涉嫌违法的行为最高处罚达不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时,不得使用继续盘问。第四,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违法嫌疑人不适用继续盘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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