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传唤是指办案人民警察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的传唤,这是公安机关常规传唤方式。传唤证传唤程序和口头传唤程序基本相同,在传唤之前需要增加以下两个程序:
第一,申请签发传唤证。用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要经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作为证据,拒签的情况最好拍照或摄像留存。
此外,传唤证传唤时,执法人员也可能遭遇被传唤人抗拒或逃避传唤的问题,传唤证传唤过程也很可能适用强制传唤。为此,执法人员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传唤证传唤程序中强制传唤的适用,必须以充分的告知为前提。所谓充分告知,应当包括其被传唤的理由,配合传唤的义务以及拒绝传唤的法定后果。在告知的基础上,劝导被传唤人自觉接受传唤义务的履行要求。(www.daowen.com)
第二,在告知过程中听取被传唤人的理由,如果对方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正当,可不适用强制传唤。对正当理由的判断由办案警察根据经验自由裁量。
第三,正常的传唤程序几乎不会使用武器,但可能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总体而言,传唤证传唤过程中警械的使用强度较之于口头传唤要低。
第四,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应当当场告知其家属。因此,传唤证传唤中告知程序的及时性要求更为严格。告知的内容包括强制措施的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家属的,应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才可以无需告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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