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理决定意义重大。此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不仅具有工具价值,也同样具有目标价值。

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六:M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体现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正确行使执法权,在程序中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理决定意义重大。

案情:2011年10月31日下午,原告C某经过自家棉花地时看见四个外来务工人员提着装有棉花的袋子站在自家的棉花地里及地边。C某认为此四人偷了自家棉花,便拦住他们。在索要棉花时,C某与其中两人发生争执,并对其中二人进行了殴打。2011年11月21日,被告M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C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C某送往M县拘留所执行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原告C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M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M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原告C某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原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C某要求陈述和申辩,无论其陈述和申辩能否成立,被告都应当进行复核,但被告未对原告C某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便草率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除外。”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即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的程序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应予撤销。据此,M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M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C某治安案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www.daowen.com)

分析: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是通过公正严明的程序,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目的。正确行使法定权利、运行法定程序可以充分保护执法人员,避免其产生职务责任,陷入执法困境。因此,严谨的法律体系和充足的执法证据都是办案人员需要运用的工具,而不是阻碍。基于此,当事人充分地表述其理由和进行申辩将有利于办案主体兼听则明,全面而准确地分析判断事实真相,获取更为充足的执法证据和依据,执法人员和办案机关应当正视相对人的这项权利。此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不仅具有工具价值,也同样具有目标价值。在行政执法中,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法治所保障的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使在相对人违法事实看起来一目了然的情况下,执法者也必须尊重相对人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从而确保执法者的行为合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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