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H某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例体现的主要问题是,公安机关执法主体应当谨慎面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克制使用行政处罚权。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产生明确的公共秩序危害时,公安机关方可启动行政案件处理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处罚种类选择中,行政拘留的使用也应当克制而谨慎,防止行政处罚明显失当,维护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案情:原告H某系X市X区H村村民,因村里道路建设与该村村委发生土地纠纷,之后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0月9日18时许,H某认为村道建设施工侵占了其承包地,便持工具对挖掘机驾驶员G某进行威胁并将挖掘机车窗玻璃砸碎,胁迫G某将已建成的部分道路挖损。X区公安分局所属Z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并当即进行调查取证。次日,X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情况,经依法告知并听取意见后,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H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且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H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收缴其作案工具。H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H某的诉讼请求,H某不服提起上诉。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H某损毁车窗玻璃的主观意愿系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X区公安分局在查明H某与该村村委存在土地纠纷且土地归属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即认定H某的行为属“情节较重”,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量罚过重。X区人民法院依法在判决中进行变更,改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为5日。(www.daowen.com)
分析: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过重,集中体现了法院对行政主体裁量行为和行政合理性的严格审查力度。基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这种严格之势将愈加强烈和明显。公安机关必须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时更应当注意民事纠纷和公安机关行政职权启动之间的界限,克制使用行政权。就此,以下问题仍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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