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证据采集、使用规则的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证据采集、使用规则的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3月26日S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L某及其子W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违法嫌疑人否认违法事实的存在时,办案机关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言难以对案件作出确凿的认定;在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无法直接采用的情况下,不存在能够佐证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合法证据,其价值功能大大降低。

证据采集、使用规则的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案例二:L某和W某不满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件。通过本案例,进一步强调当前行政案件特别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证据问题高度重视;明晰知晓证据制度对执法机关应对后续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时的重要作用。由于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更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民警重视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避免将自身陷入累讼的不利局面。

案情:2014年6月4日10时许,L某遇见其债务人C某,便一路追截,追至S区L村社区路边鱼塘处时,被C某逃脱。L某当时误以为在鱼塘工作的Q某等三人有意阻挠帮助C某逃脱,要求在场人员将C某交出,否则不让在场的车辆、人员离开和拉鱼。双方发生争执期间,L某致电其儿子W某、女婿到场,随后双方打斗起来,后有人报警。经鉴定,L某及其女婿两人伤情等级为轻微伤,其余有关人员因伤势不重没有进行伤情鉴定。2015年3月26日S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L某及其子W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多名涉案人员均拒绝签名。本案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只注意搜集到了涉案人员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打斗过程中的作案工具作为关键证据,因未及时提取而灭失。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受处罚人不满,遂提起行政复议,但S区公安分局却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也无法证明其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履行了送达的义务。

分析:当前,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但在衡量自身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很多相对人并不清楚判断标准。更多的时候,相对人习惯以是否符合其个人利益作为衡量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相对人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此产生,并需要执法主体予以回应。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很多相对人不配合正常执法的情况。实际上,此种情况既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是公民法治意识普及、稳定和深化的特别阶段,同时客观上又对我们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特别阶段,尤其考验执法人员对法律规范的精准把握和面对具体问题时的灵活处理能力。通过合法且灵活的处理手段,使行政行为达到实质合法的结果,是执法主体追求的目标。为此,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更要注意对相对人就各项权利和义务事项进行讲解,加强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纠纷双方之间的沟通。执法人员应有意识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普及法律规范在具体个案中的应用与要求,使相对人能够以理性的视角看待自己面临的问题,用成熟的法律理性进行后续的行为选择。执法工作中的上述努力最终都会体现在行政诉讼的进程中,避免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无谓消耗资源成本。除此之外,证据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严谨获取和使用,将确保执法人员行为的合法性,保护执法人员免受侵害,执法人员应对此认真贯彻。

第一,本案例与案例一相同,在办案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送达文书拒绝签收,两名民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这一看似符合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理方式,一旦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便很可能由公安机关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在当今执法评价体系中,仅以办案民警注明情况已显苍白无力。鉴于此情况,办案民警可以邀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告知和送达程序,或将整个告知、送达过程用摄像、拍照的形式记录下来,以进一步规避应诉风险。(www.daowen.com)

第二,很多基层民警办案的取证模式和证据观念仍然较为传统,即重口供而轻物证;重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而轻视行政案件执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当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并未对行政案件的证据规则作宽松于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单独标准,反而时刻强调行政案件的证据取得和使用标准要比照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进行。因此,在有些办案民警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证据观念已经不适宜当前行政案件办理的要求。本案中,办案民警仅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调查案件情况,将使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条只有言词证据而没有实物证据,只有主观证据而没有客观证据;且在言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之时,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的印证区分真伪,以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完整证据链。在斗殴类型的治安案件中,许多案件的发生地未必处于监控覆盖的公共区域,因此现场痕迹和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提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违法行为的现场通常非常脆弱,一旦破坏,证据内容将很快消失,因此更须办案人员及时提取和保存。本案中办案人员恰好忽视了现场作案工具的提取,导致事后证据灭失。当违法嫌疑人否认违法事实的存在时,办案机关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言难以对案件作出确凿的认定;在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无法直接采用的情况下,不存在能够佐证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合法证据,其价值功能大大降低。此外,行政处罚还经常会用到警察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证据的作用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还会为执法裁量的合理性提供依据,为执法的公平性提供证明。

第三,治安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具有主观属性,但却十分重要。由于此类案件的客观物证很多时候不易得到,且证人证言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亦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如何客观准确地利用这些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准确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证言应当在去伪存真的基础上被充分使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把握三条证言的使用规则:其一,相同的证言要审慎对待,了解不同的人的用语差别。如果几份证言在时间表述上分秒不差,则此类证言不应被采信;存在差异的证言要考虑是否形成证据链条,如果互相能够印证并形成链条则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其二,多次反复的证言应优先考虑首次证言,后续证言容易受其他干扰因素影响,客观真实程度受损。其三,完全相反的证言要考虑亲疏关系,对于完全相反的证言,全部不予采信将使证据资源被无端浪费,应当分清亲疏,区别对待。[30]上述规则使用得当,即便后续参加行政诉讼,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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