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送达功能及注意事项探讨

送达功能及注意事项探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虽然将此要件设定为可选项而非必选项,但视频资料作为证据的常态化将提升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合法和公定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因此,公安机关负有对被害人送达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被害人送达时也要注意送达时间和送达方式。

送达功能及注意事项探讨

不论是简易程序中的送达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中的送达程序,其目的都是要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并使之正常行使后续的救济权,这是法律赋予送达程序的功能和价值所在。也正因此,送达的程序和形式要尽可能充分地体现相对人获得知情权保护的全面性和有力程度。目前,有关法律规范已对此向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施加非常高的要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经验,灵活而充分地履行送达义务。由于行政处罚这一职权所具有的处罚特性,其内容、结果通常会引起受处罚人或被害人等受送达人的不满,极有可能遭到对方的拒绝签收。按照法律规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按照一般程序处罚,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办案民警都要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在实务工作中,民警送达处罚决定书遇到拒签的情况时,通常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两名民警签字和注明原因。即便如此,虽然送达程序看似已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但仍无法证明公安机关确实已经履行了告知责任。在实务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相对人一口咬定未被告知,也未被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将会使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的诉权等救济权利在后续程序中出现认定障碍,公安机关仍无法证明自身已履行该义务,将很可能面临被动的应诉局面。因此,送达程序除了有办案民警签字注明以外,最好能有照片或视频资料佐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虽然将此要件设定为可选项而非必选项,但视频资料作为证据的常态化将提升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合法和公定力。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一般处罚,拍照都是力所能及的工作。虽然执法记录仪还尚未普及,但技术所及范围之内,当场处罚时的拍照措施,一般处罚程序中相对人领受通知书时公安机关办公场所的视频录像,以及邮寄挂号信的回执等客观证据,都是切实可行的送达凭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因此,公安机关负有对被害人送达的责任和义务。执法实务中,有被害人的治安处罚案件,被害人也很可能因对处罚决定不满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对被害人送达时也要注意送达时间和送达方式。送达时同样应尽可能地拍照或摄像,而不应仅满足于两名办案民警的签字注明。(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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