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获取证据时尽可能向取证对象明确其证据责任。获取证据时,应当向对方告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取证手续合法有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时一定要履行法定手续,即要有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对方提交调取证据通知书,如果对方拒绝,办案机关应当注明。第三,公安机关要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这一原则至关重要。第四,物证和书证都要力保真实性。只有在不得已或保存原物证据不可能时才用录制、摄制件、副本或复制件作为保存证据的对象,但任何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得到合法解释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五,证据获取也要符合比例原则,不能以搜集证据为理由获取不必要的物品,增加相对人合法财产部分的负担和义务。在必要和可能时,执法主体可以采取抽样的取证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很难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20]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等都不得作为证据的部分被扣押或者扣留。[21]因此,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安机关充足的取证权和证据保存能力,但为了避免对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伤害,在定案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定要根据证据的指向,严格区分涉嫌违法的物品和合法的物品,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物品和痕迹进行必要程度内的提存,尽可能地保证比例原则中最小伤害原则的实现,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
在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证据的权威性方面,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也要向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靠拢,坚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等规则。在对证据进行考察和采用时,应注重一手证据,特别是物证等客观证据的作用。也正因此,采集证据工作要认真、及时、细致、全面。在案件事实的定性上,一定将证据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作为落实证据权威性的有力保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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