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作出责罚决定及其实施原则

作出责罚决定及其实施原则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不因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对同一个当事人予以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当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则应按照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作出责罚决定及其实施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发生后6个月仍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给予处罚。此处的“未被发现”指的是任何人均未发现并未向公安机关反映,总之,办案机关未发现和知晓该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行为。如果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追究时效内,被侵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受理,案件本身都不再受6个月追究时效的限制。

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不因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对同一个当事人予以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9]也就是说,基于同一个当事人在一次事件中作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罚款这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作出一次,但不排除依法同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其他类型的处罚。这一规定并不允许一个违法行为在数次处罚中被先后处以不同种类的处罚。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则前一次处罚将被认为带有执法瑕疵,甚至被认为是执法错误。因此在执法实践当中,公安机关无权对一个行为反复行使行政处罚权,它必须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中将所有的处罚种类使用充分,而不得在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基础上再作出第二份处罚决定。

在行政违法情形中,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公安机关执法主体对他们的处理方式是令其监护人对之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则应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③有立功表现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则体现了警方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维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设置了兜底条款,但实际上,如果未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授权,办案人员不能轻易扩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10](www.daowen.com)

那么,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分别所指为何,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而减轻处罚,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因此,从轻处罚的底线是最低档次和最轻幅度的处罚,而减轻处罚则介于不处罚和最低档次、最低幅度的处罚之间,是最低层次的处罚。在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清晰掌握该条规则界限,正确运用自己的裁量权。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除了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之外,还要注意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在具体个案处理中的衔接。公安机关在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当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则应按照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后续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执法主体对案件性质的精准判断以及移送管辖的及时性,是公安机关行政职权有效运作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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