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听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继而细化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程中听证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8]在执法机关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时,应同时将听证的权利和程序告知违法嫌疑人,在其申请的前提下依法启动听证程序。为保障相对人的听证权利,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听证权利的启动标准也应当准确把握。
听证制度不仅是法律赋予违法嫌疑人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执法机关正确、顺利地作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决定的有效手段,可被视为是充分掌握证据和事实的途径,因而应当得到公安机关的正面看待。违法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即使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撤回听证请求,在提起听证的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其听证申请,保障其听证权利。实际上,除了违法嫌疑人等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情形之外,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但公安机关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组织听证。如上文所述,听证是执法机关获取正据、正确执法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常态化地采取听证的程序,只要办案期限尚在法定范围之内。从性质定位来说,行政处罚中的依职权听证虽然不像行政许可一般有明确的条文指引,但基于获知准确事实和充分证据的需要,可将其视为取证的裁量性手段,为法律规范所支持。从程序方面来说,执法主体要注意对相关参加人员自由意志的尊重,因为听证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相关人来说只是道义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因此,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基于协商、沟通和合作的精神,言明听证给各方带来的益处,既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查证的刚性法定职能要求,又具有对相对人意志的尊重,听证工作才能以最优的方式展开。
决定启动听证程序后,公安机关应组织具体步骤的实施,充分履行听证程序启动、告知和进行的各项职责。此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对于听证内容而言,凡涉及该行政案件的全部实施、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记录员,还可以设置听证员。上述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行政法上的回避规定。听证主持人主持下列程序事宜: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补充证据;确定第三人是否参加听证;决定听证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决定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等。因此,听证主持人是保障听证公正有序进行的关键,需要谨慎确定。(www.daowen.com)
对于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快速进行审查,并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通知书,履行告知职责。逾期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视为受理听证请求。受理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公安机关应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告知其他听证参加人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的10日内要举行听证。听证原则上应该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则不公开举行。听证过程中双方要进行证据展示,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对于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均可辩论。辩论结束后,主持人还要听取各方最后陈述意见。上述步骤均涉及相关人员的实体权利,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听证程序后的成果都体现在听证笔录之中,因此笔录是听证最关键的部分。关于听证笔录的问题,行政处罚中的执法主体应当予以重视。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只有《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应当依据听证笔录的内容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使得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具有实际作用和效力,将是行政处罚制度的发展方向。因此,行政处罚制度应当将听证笔录作为案卷完整的组成部分,其进行过程中获知的案件要素以及证据应当得到公安机关办案警员的重视和运用。这是因为,听证与询问获取的证言不同,其独有的辩论环节能够帮助办案主体去伪存真,分析得出事实真相;也能够检验其他证据,并决定证据是否被采信。最后,听证形成的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有更正或补充的情况要添加进来,并由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捺手印。如果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字,听证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以全程的录音录像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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