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象的不同,询问可分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人的询问和对其他相关人员(被侵害人、证人等)的询问。询问涉嫌违法行为人之外的被侵害人、证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在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就说明询问违法嫌疑人之外的人要以便宜被询问者为原则,灵活确定询问地点。也正因此,询问笔录一定要记录清楚相关情况,最好留有录音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根据情节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询问和强制传唤。由于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因此在传唤权的使用上应特别慎重,需要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当前法律规范的规定,采用一般询问或是传唤属于公安机关的裁量权范畴,但若对违法嫌疑人选择传唤的询问方式,则要特别注重法定程序的落实。执法主体选择了相应的询问方式后,应当充分考虑对违法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证据的保护,根据取证的实际情况,谨慎地作出选择。
对于非传唤类的一般性质的询问,法律规范并没有对持续时间进行明确的限定,但应注意把握不对被询问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和影响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
如果采用传唤的方式进行询问,则应当以传唤证传唤为主,口头传唤为例外。口头传唤仅适用于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需要对之进行问话的情况。因此正常情况下,传唤要先取得批准,以传唤证的方式进行。持传唤证传唤,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口头传唤则需要出示民警的工作证件,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时间。传唤结束后,应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的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上签名。被传唤人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注明。虽然法律规定民警签字注明即可,但一旦出现相对人拒绝签名的情况,办案民警最好保留照片或录像等影像资料以佐证民警对拒签情况签字注明的真实性。在公民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传唤对象拒签的情况将越来越多,行政诉讼等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也更严格地审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严谨性。
传唤的程序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其一是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原因、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对家属的通知尤其重要。其二是对传唤时间长度的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这一处罚种类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此,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应当注意,一般情况询问时间均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24小时的情形极为有限,且24小时已经是询问查证的最长时间。此处的“8小时”和“24小时”不能理解为一个自然日的概念,而是指从传唤开始的时刻起算满8个小时或24个小时的时间长度。(www.daowen.com)
在公安机关进行的询问查证,应当保证被询问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情况。如果被询问对象是未成年人,则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但在办案实务中,会出现无法联系或无法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里的“注明”不仅指监护人无法到场的结果,最好要有经联系无法到场的经过说明,以证明警方所作出的程序性努力及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落实。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显示,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但因上述所提及的程序非常容易引起纠纷,即使法律对警方自身合法性的证明形式规定得较为宽泛,但为了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公信力,适应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的要求,建议执法人员最好全程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据加以提取和固定,避免在后续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公安机关执法民警在进行询问时,还应当保障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权。[4]这些权利的保障均应充分反映在询问笔录当中。因此,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询问笔录要尽量详细,并注意提问技巧,提问内容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设定的界限。在运用办案技巧和技术获取证据的同时,办案人员还应注意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的其他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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